1,談判。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由有過錯的壹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辭退、除名、開除職工、職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公司按照清算順序清償清算財產。通過拍賣公司固定資產,公司將拍賣所得清償;
6.由於公司屬於獨立法人,公司以其獨立財產承擔債務,所以如果公司確實無力清償,債權人不能要求老板以其個人財產清償,除非老板逃避出資。
二。公司破產清算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清算組負責管理、清理、評估、處置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
3.破產財產的分配: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4.清算結束,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分配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分配情況報告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清償的債權不予清償;
5、註銷登記、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公司破產後,公司財產的處理如下:
1.破產公司的全部資產、債權和債務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2.債權人需要在接到通知後或破產公司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提供相關憑證等待債務清償;
3.債務人需要清償所欠破產管理人的債務,公司破產並不意味著債務的免除;
4.公司員工需要確認工資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