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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孟子、老子怎麽看待政治與法律的關系?

在孔子的思想寶庫中,充其量只涉及到法的現象和法的技術層面。在法律價值觀上,不僅無視法律,而且主張以道德取消法律,即“以道德懲治刑罰”。孔子思想的終極關懷是為聖為王,實現這壹理想的途徑是“修行自律”。但是,孔子的人性論的超驗性和泛道德主義的教義與現代法律思想相去甚遠。子曰:“當我聽到訴訟時,我還是壹個人。也會,不打官司!這是孔子以德懲惡思想的重要體現。很明顯,孔子在這裏是要求人們提高道德修養,這樣就沒有人觸犯刑法,就不會有訴訟,刑法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孟子在《獻給心》中說:“守心育性,故為天理也。”就是維護人性善良,培養人性。這就是對待命運的方式。認為“得天下英才而育之”是君子生活的“三樂”之壹。他還說:“仁不如仁得人心,善政不如良教得人心。”善政為民所畏;好的教學,人們喜歡它。善政得民財,良教得民心。“仁政的壹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強對民眾的道德教育,同時減少軍事懲罰的壓制,以較少的強制措施和懲罰達到‘修齊平定’的王道統治。他還教導統治者:“讓百姓用道,雖不怨;以生殺人,雖死不怪兇手。“意思是說,如果我們以讓人民過得舒服為原則來對待人民,那麽即使他們努力工作,人民也不會反感;在讓人們過上更好生活的原則下殺了壹個人,即使他被殺了,那個人也不恨殺他的人。雖然本意似乎有些可取之處,但在當時冤獄橫行、死人遍地的社會,難免過於幼稚。”關於滕文公“提出:”設置它作為壹個學校在緊急狀態下教它。.....學習是三代* * *,所以也是人情問題。人事關系優越,與王關系近在咫尺。如果有國王,他會來取法,這也是為了國王。”並明確要求:“教人倫,父子親,君臣義,夫婦異,老少有敘事(序),朋友有書信。這種“五倫”層次仍然是道德教育的首選。

同時強調慎刑,《盡心》認為“殺壹無辜,非仁者也。”在《惠亮國王統治下》中,君主被警告說:“不沈溺於謀殺”可以統壹世界。“如果有不嗜殺的人,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會期待。如果是這樣的話,人民就會回歸它,水就會下去。誰能抗拒?”還提出“罪人不死”,即刑罰只覆蓋罪犯本人,不包括其妻兒。《論醜孫》甚至說:“做錯壹件事,殺錯壹件事,得天下,是不對的。”這些慎刑思想相當於口號,基本沒有考慮如何實施,所以缺乏實用價值。孟子在《惠亮·王霞》中說:“雙方可殺,不可聽;所有醫生都說可以殺,但不聽;中國人都說能殺就殺,然後考察壹下,看妳能殺什麽,然後再殺。所以,中國人殺之。這樣,妳就可以為人父母了。”雖然說明孟子在死刑的使用上更註重民意的認可,但這只是壹種司法幻想,沒有任何可操作性。

老子

“無為而治”主要是指“無為而治”,“無為而不死”,“無為”是統治方法,要求統治者無為而治;“無為而死”是執政策略,即只有“無為”才能實現執政目標;“無為而死”是執政策略,即只有“無為”才能達到執政的目的。總結起來,有兩個方面;壹是勸說統治者少做;二是讓百姓“無知無欲”。為此,它提出了“三去路”(去極、去奢、去泰)和“三絕”(棄智、棄仁、棄義、棄利巧)的原則。“三去”是為了統壹,具體體現在:反對厚收,提倡薄稅;反對暴政和重刑,主張減輕刑罰;反對戰爭,倡導和平。“三個必須”是指與被統治的人民相比,實行愚昧政策,消滅人民對物質和精神生活的追求,從而失去“有為”的社會條件。

老子的法律觀和立法司法思想也是以“無為而治”為指導的。這主要表現在強調“隨道而行”,反對依靠具體的法律來治理國家;提倡保密,反對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提倡“利而不害”,反對濫刑濫殺。此外,老子提倡的“無為而治”的戰略原則也是其分析政治法律問題的基礎。

綜上所述,《老子》中“無為而治”的政治法律觀,既是壹種統治人民的策略,又包含著人民反對暴政和剝削的本性;它既有法律無政府主義的因素,又以更巧妙的法律強制為歸宿。老子尋求的不是徹底廢除政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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