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落實智慧城市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審查和監督智慧城市項目建設;
(四)建立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智慧城市建設中的相關問題;
(5)與高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制定合作制度,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持;
(6)建立考核機制,落實推進智慧城市的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信息、住建、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制定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縣(區)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後,報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智慧城市建設的基本原則、新目標、新要求和建設重點,強化* * *、融合通用和開放應用、突出地方特色的建設理念。第九條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組織論證,征求有關專家、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意見,並通過媒體征求公眾意見。
智慧城市建設進展情況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的標準和要求,以物聯網開放架構、城市開放信息平臺、城市運行指揮中心和網絡空間安全體系為重點,建設泛在、先進、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體系,促進城市間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開放、智慧的城市架構。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升級現有基礎網絡,完善時空信息基礎設施,加快基礎網絡建設,提高網絡速度,擴大覆蓋範圍,加快光網城市和無線城市建設,推進電子政務網、互聯網和物聯網的多網融合,打造* * *基礎網絡,為城市服務治理精準感知、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服務各地惠民提供支撐。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平臺,匯集各級各類信息、數據和應用,建設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臺;依托城市通用功能平臺,建立智慧城市運營指揮中心,實現城市資源的匯聚、共享、協同。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智慧城市時空信息雲平臺建設,在地理空間框架基礎上疊加各部門、各行業信息資源,匯聚物聯網、互聯網信息資源,建設智慧城市大數據中心,匯聚、過濾、存儲各類信息數據,並依托城市開放信息平臺向社會開放。第十四條智慧城市項目建設采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企業* * *建設等方式。,整合各種資源,匯集各種資金,遵循城鄉壹體、集約統籌的原則,執行強制性國家和行業標準,避免重復建設、行業壟斷和信息壁壘,高標準、高效率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實現* * *建、* *用、* * *用。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措施,構建安全可控的網絡信息安全支撐體系、防護體系、管理體系和運行體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網絡安全風險監測、通報預警、應急響應等新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加強重要信息系統和關鍵數據資源安全,維護智慧城市網絡信息多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