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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科技創新板退市新規

根據《科技創新板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2月修訂)》:

12.1.1

上市公司出現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將啟動公司股票退市程序。

第二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2.2.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壹)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應當終止其股票上市。

12.2.2

上市公司存在第12.2.1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股票應當退市:

(壹)申請文件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被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的規定裁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

(2)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連續會計年度的財務指標已實際達到本章第四節規定的退市標準;

(4)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營業收入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凈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連續兩年披露的資產負債表存在虛假記載,且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這兩年披露的年末凈資產總額的50%(計算上述總額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數的,先取絕對值再計算總額);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認定的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12.2.3

上市公司存在第12.2.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股票應當退市:

(壹)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有喪失繼續生產經營合法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根據上市公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結合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以及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狀況的影響程度,本所認為應當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第三節。交易強制退市

12.3.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決定終止上市公司上市:

(壹)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

(三)本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4)連續20個交易日日均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財務強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並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壹)大部分主營業務停滯或規模極低;

(2)經營性資產大幅減少,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3)營業收入或利潤主要來自無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利潤主要來自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其他情形。

12.4.2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壹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經審計的壹個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第壹、二種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2.4.9

上市公司股票因12.4.2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壹個會計年度內未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解除股票退市風險警示,並予以披露:

(壹)有第12.4.2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

(四)半數以上的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取消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取消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節。規範性類別的強制除名

12.5.1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在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公司在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未披露的;

(3)因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股票自即日起停牌2個月;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五)因公司總股本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後65,438+0個月內未解決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的重大缺陷,包括以下情形:

(壹)交易所已失去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絕披露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4)交易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規範操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12.5.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條第壹款第(壹)至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相應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解除退市風險警示:

(壹)披露因12.5.1條第壹款第壹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經修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披露因第12.5.1條第壹款第二項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不存在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情形;

(三)半數以上董事因12.5.1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保證公司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自因12.5.1條第壹款第四項情形被給予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因12.5.1條第壹款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6個月內解決總股本或權益分派問題,且其總股本或權益分派再次符合上市條件的;

(六)12.5.1條第壹款第六項給予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已經消除。

12.5.8

上市公司股票因12.5.1條第壹款第七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解除退市風險警示:

(壹)重整計劃完成;

(二)和解協議已經完成;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宣告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的;

(4)因公司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且第三人為公司提供了全額擔保或者清償了全部到期債務,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宣告前,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向本所申請取消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的,應當提交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出具的監管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公司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實施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說明文件。

12.5.9

上市公司符合12.5.7、12.5.8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並說明是否向本所申請取消退市風險警示。自披露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解除股票退市風險警示,並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未達到12.5.7、12.5.8條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的撤回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回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12.8.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壹)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市,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其他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五)上市公司股東以外的購買者向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6)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新的合並或兼並而被註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自願終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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