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提供擔保的表決權。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請求取消權。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既是對程序正義的肯定,也賦予了股東監督相關會議召開、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
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訪問權限。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享受紅利的權利和認購新出資的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的權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明確了股東支付股息和認購新出資額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表決形式的改革為股東行使權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於提高效率,方便股東行使這壹權利。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第四十壹條規定:“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壹人公司的成立。第五十八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和第二節的規定。
股東轉讓其股份。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法院的通知義務。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條款通過確立法院的義務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退出權。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權繼承權。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明文規定股權可以繼承。
求婚權。第壹百零三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在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內,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的決議。”中小股東被賦予在股東大會上發表意見的權利,這使他們更受關註。
對重大問題的投票權。第壹百零五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這壹規定完善了不良公司治理並規範了公司運作,進壹步明確了股東在重大事項上的決策權。
累積投票制。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這是壹種更加科學的表決制度,有利於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自身利益。
股東的查詢權。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接受股東質詢。“明確規定股東享有知情權,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東行使知情權,進而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起訴權和股東代位權。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解散的權利。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賦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決定退市的權利,增強了中小股東的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