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設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經營者的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設置,發布其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內部經營信息、經營理念等自有信息的戶外廣告設施。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除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外的其他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
公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非營利性戶外廣告設施。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店招牌設施,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設置戶外招牌、標誌、標牌,表明其名稱、標識、店名、商號的設施。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堅持統壹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償使用和安全的原則;店招牌設施應堅持規範、有序、整潔、美觀、兼顧個性的原則。第七條市、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店面招標設施的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和店招牌設施的設置和備案。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公安、交通、市政園林、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商鋪招投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鼓勵利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新材料設置戶外廣告和門店招標設施。第二章規劃與規範第九條市、市(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應當明確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位置等內容,並規劃壹定比例的公益性戶外廣告。第十條市、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和規格。第十壹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和店招設施設置技術規範,編制店招設施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制定戶外廣告和商鋪招標牌設施設置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專家、行業協會、相關方以及公眾的意見。第十三條鼓勵新建、改建商業建築設計戶外廣告和店面招標設施。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和相關規劃的要求。
禁止下列戶外廣告設施:
(壹)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護欄、高架軌道聲屏障、人行天橋護欄、路橋防撞墻(含欄桿)、聲屏障;
(二)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自行宣傳和公益宣傳除外);
(三)在危險建築物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上;
(四)在10米或25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屋頂設置;
(五)在道路分區、橫向分區、綠化帶或者占用湖泊、濕地等設置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和消防設施的使用;
(七)依法應當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