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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風險防範管理措施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的法律風險防範管理措施有哪些內容?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提升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有效防控法律風險,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下統稱公司)的法律風險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律風險,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因公司內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公司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對公司產生負面影響的可能性。本辦法所稱法律風險管理,是指對法律風險進行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控制實施評估等壹系列管理活動。第四條法律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以公司戰略目標為導向。法律風險管理應適應公司的總體戰略目標,促進戰略目標的實現。(2)與公司經營管理相結合。法律風險管理應融入公司的管理活動,成為其中的有機組成部分。(3)全員參與。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都應參與法律風險管理,並履行相應的風險管理責任。(4)持續改進。法律風險管理應根據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和完善,實現持續改進。(五)堅持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公司運用法律手段防控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控制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要考慮成本和收益的關系。第五條法律風險管理的目標是形成以制度和流程建設為重點的法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逐步建立全面、規範、動態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將法律風險防控貫穿於經營管理的始終。將法律風險防控責任落實到公司各個部門和崗位,形成法律風險管理的合力,最終形成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控制機制。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六條公司首席執行官或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法律風險管理委員會是法律風險管理的決策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批準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二)批準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三)對法律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四)法律風險管理決策機構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七條法律總監全面負責法律風險管理,履行以下法律風險管理職責: (壹)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提出相關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見;(二)指導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三)批準判斷重大法律風險的標準或機制。(四)指導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五)協調處理法律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六)指導重大決策的法律風險管理報告和法律風險評估報告;(七)指導培育法律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八)其他應當由法律總監履行的職責。第八條公司法律部是法律風險的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歸口管理部門”),公司內部各部門是法律風險管理的執行部門(以下簡稱“執行部門”)。第九條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法律風險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組織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三)研究提出重大法律風險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四)組織制定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五)研究提出重大決策的法律風險管理報告和法律風險評估報告;(六)組織協調法律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七)組織應對和處理法律風險事件;(八)對執行部門的法律風險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九)對下屬單位的法律風險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十)組織建立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並負責維護和更新系統數據和信息;(十壹)評估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研究提出法律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十二)組織開展法律風險管理相關培訓,培育法律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十三)其他應由歸口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第十條執行部門在歸口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開展法律風險管理,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評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在歸口管理部門的組織下,識別和評估本部門涉及的法律風險;(二)在歸口管理部門的組織下,評估本部門需要控制的法律風險的控制狀況,提出控制措施建議;(三)負責落實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中本部門承擔的風險控制措施;(四)向歸口管理部門反饋風險控制計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評價;(五)負責完善本部門法律風險控制機制;(六)在歸口管理部門的組織下處理法律風險事件;(七)負責收集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法律風險信息,並及時反饋給歸口管理部門;(八)參加法律風險管理相關培訓,參與法律風險管理文化和理念的培育;(九)其他應當由執行部門履行的職責。第十壹條歸口管理部門應設立專職法律風險管理崗位,負責法律風險管理的具體實施。執行部門應設立法律風險管理聯系人,負責本部門的法律風險管理聯系工作。第三章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建立並實施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包括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控制實施評估。第十三條公司應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定期更新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第十四條公司應充分利用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實施成果,促進體系與業務經營和日常法律事務的融合,降低公司的法律風險水平。第壹節法律風險分析第十五條法律風險分析包括法律風險的識別、評估和定向分析。第十六條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發起法律風險識別,執行部門負責提供風險識別的基礎信息和初步識別結果,並對歸口管理部門的識別結果進行確認。第十七條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制定法律風險清單。第十八條執行部門應隨時收集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法律風險信息,並及時反饋給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反饋信息及時補充和更新法律風險清單。第十九條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法律風險評估,執行部門負責提供風險評估的基礎信息和初步評估結果,並確認歸口管理部門的評估結果。第二十條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評估結果對法律風險進行分類和評級,確定公司的重大法律風險。第二十壹條執行部門應了解和掌握本部門涉及的公司重大法律風險,並可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本部門的重大法律風險。第二十二條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風險識別和評估結果,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法律風險進行定向分析。第二節法律風險控制第二十三條法律風險控制包括評估控制狀況、制定控制計劃和實施控制計劃。第二十四條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風險分析結果,確定每年需要控制的法律風險,並分解到執行部門。第二十五條執行部門應當對分解到本部門的法律風險的控制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風險控制計劃。第二十六條歸口管理部門對執行部門的風險控制計劃進行審核,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議,並匯總到公司風險控制計劃中,正式下發實施。第二十七條執行部門應嚴格執行風險控制計劃,歸口管理部門應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第三節控制實施評價第二十八條法律風險管理評價是指在壹個工作周期完成後,對法律風險控制計劃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評價,作為下壹年度法律風險控制計劃的參考。第二十九條控制執行評價包括法律風險控制執行評價和執行效果評價。第三十條風險控制計劃實施期滿後,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啟動控制實施評價。第三十壹條執行部門應首先對本部門風險控制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自我評價,並將自我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提交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再評價。第三十二條歸口管理部門應認真分析和控制評估結果,提出改進建議,滾動更新法律風險管理系統,並在轄內通報評估結果。第四章法律風險的防範和應對第三十三條公司開展重大經營活動,應當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采取預控措施。第三十四條執行部門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主動查閱法律風險清單,明確本部門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並及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第三十五條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對執行部門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風險提示,並督促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條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對法律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日常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範法律風險的發生,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第三十七條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法律風險的前瞻性研究,提出風險防範建議。第三十八條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法律風險管理相關培訓。執行部門可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提出法律風險管理培訓需求,歸口管理部門應積極組織實施相關培訓活動。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建立法律風險事件報告制度。法律風險事件發生後,執行部門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組織查清事件的基本情況,並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條歸口管理部門接到法律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事件的性質、原因和影響進行研究分析,提出對策或建議。第四十壹條對於需要采取應對措施的法律風險事件,執行部門應在歸口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及時實施應對措施。第四十二條公司應逐步建立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明確法律風險預警和應急的職責、流程、時限、內容和方法,增強法律風險預警能力和應急能力。第五章信息系統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規範和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通過信息系統開展各項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條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建立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公司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系統建設和維護。第四十五條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所有數據和信息,確保數據和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第四十六條公司應充分利用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法律培訓等法律工作,並探索與其他業務信息系統的聯動,促進信息系統的高效利用。第六章考核與獎懲第四十七條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進行考核或評估。法律風險管理的評估結果應當提交法律風險管理決策機構。第四十八條因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原因發生法律風險事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獎懲條例》追究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這種管理方式其實只能給這些經營公司的企業家提供壹些建議,防範企業的法律風險。比如要求企業在經營全過程中必須堅持合法性,公司整體法律風險的管理不可能壹蹴而就。公司裏有專門的部門來防控這些法律風險,或者專門聘請法律顧問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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