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幾種常見的違法形式:
1.很多人認為企業的錢是我的錢,企業的事是我的事,我的事也是我的事。所以有些創業者認為公司賬上的閑錢是壹種浪費,拿去自己用。他們通過向企業“借款”,將企業的錢變相轉移到自己的“口袋”,自以為很聰明,殊不知已經涉嫌出資人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
2.公司利用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以借款名義向股東出借資金,再以股東名義追加註冊資本作為投資。但實際上,公司並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股東,借款股東也未辦理資金劃轉手續。而是由公司在公司銀行賬戶間劃轉股東所借資金,股東本人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入。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
3.如果股東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資購買資產並登記在其家庭名下,然後將不動產(如房屋)或動產(如汽車)等資產無償或以壹定的租賃費出租給公司。我認為這種方式“完美”規避了所有風險,卻不知道自己已經涉嫌偷稅漏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企業以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並以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名義進行財產權屬登記的, 無論這筆財產是企業無償使用還是有償使用,其實質都是企業向股東個人進行了實物分配利潤,應視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企業使用的登記在股東個人名下的資產,不得在企業賬戶中計提折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股東抽回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轉入公司驗資賬戶後轉出;
(二)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
(五)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
二、有哪些法律風險?
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的,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貸款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取得貸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且長期不償還的,個人投資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向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且納稅年度結束後未償還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 未償還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應在“股利、股息收入”科目核算。 也就是說,股東向公司借錢,但並不用於公司運營。只要超過壹年不返還,就認定為公司對股東的利潤分配,需要按照“股息收入”的稅目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股東應該盡可能合法地向公司借款。“合法性”應指貸款程序、貸款內容、貸款用途、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等。當然,也可能涉及稅收風險。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尋求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