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均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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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合理補充,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益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取生產生活資金來源、通過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隨著借款人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了糾紛的大量產生,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迅速增加。2011,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案件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65438+200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上升19.89%;2015上半年已審結案件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的第二類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逐年增加,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和普遍較高的審判難度系數,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中小企業陽光融資、合法投資的願望;回應人民法院統壹裁判標準、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應對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出臺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就應當認定為有效,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規定之壹。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1991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限定了至少壹方為公民(自然人),而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央行1996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壹般認定為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無效。
杜萬華表示,這壹制度性規定在司法領域得到了長期遵守,在壹定程度上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這種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制度不僅沒有杜絕企業間借貸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
現實中,企業間巨大的貸款需求催生了壹系列企業間的間接貸款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很多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合資、企業高管個人貸款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遭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當時間改變時,法律就變得容易了”。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有條件地承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這壹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機關應當予以保護。
這壹規定既有利於維護企業的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的完整,也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痼疾,滿足自身經營的需要;既有利於規範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穩步發展,又有利於統壹裁判標準,規範民事審判標準。
“當然,允許企業間融資,並不意味著企業間借貸可以完全放任不管。應該說解禁並不是完全放開。”杜萬華說,正常的企業間借貸通常是為了解決資金困難或緊急生產需要而偶然進行的,但它不可能是正常和正規的業務。
作為生產型企業,如果以定期借貸為主營業務或主要收入來源,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借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型企業從事正規借貸業務,必然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失序。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公眾的利益,所以必須從有效性上做出否定的評價。
參考資料:
鳳凰資訊-最高法:企業為生產經營相互拆借資金應獲得司法保護。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