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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公司除了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賠償金嗎?

裁員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補償(不超過12個月)。本月工資標準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平均工資。沒有補償這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1條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第八十九條未出具書面解散或者終止證明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90條工人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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