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合同概述
(壹)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保險合同是合同的壹種,但與其他合同相比,它有自己獨特的特點。顯示為:
1.保險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互的義務。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或保險期間屆滿時,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投保人按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以此為代價,將壹定範圍內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
2.保險合同是壹種重要的合同。我國《保險法》第12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和其他書面協議。
3.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也是標準合同。指壹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壹方必須服從、接受或拒絕對方提出的條件的合同。在現代保險業務中,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壹般由保險人準備和提供。投保人在投保時,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協商保險條款的自由。因此,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是壹份幸運合同。也就是壹個機會主義的機會契約。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是不確定的,是機會主義的。只有當某些不確定風險發生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滿足時,保險人才能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可見,危險的偶然性決定了保險合同的幸運性。
5.保險合同是壹種補償性合同。保險是危險的對策,但保險不能保證危險不發生,也不能恢復已經失去的保險標的物。但只能通過貨幣支付來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彌補他們的損失。因此,保險合同是壹種補償性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標的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指因訂立保險合同而享有保險權利、承擔保險義務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即被保險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申請人應具備兩個條件:壹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即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在我國,保險人是指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
3.保險合同助理。包括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3)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體。我國《保險法》第1條和第11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可見,保險標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被保險人能否投保、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評價標準。
壹般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任何因財產發生危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人,都是對財產有壹定保險利益的人,包括財產所有人、管理人或與某壹財產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壹方當事人的繼續存在對另壹方當事人具有現實的或者預期的經濟利益的,視為具有可保利益。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
(壹)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相應地,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主要是兩個步驟:投保和承保。
保險是指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並提交保險申請書的行為,其實質是保險要約。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請求,即保險。在實踐中,訂立保險合同壹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投保人申請、索要並填寫保險單。
2.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約定支付保險費的方式。
3.包銷。保險人審查申請表,向投保人了解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決定接受保險後,在申請表上簽字。
4.簽發保險單。可以是保險單,也可以是臨時保險單,還可以是另壹個保險憑證。
(2)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是必備合同,所以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具體來說,它可以包括:
1.“保險單”的簡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被保險人。保險條款壹般印在保險單上。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單就成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證據,也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
保險單是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不是保險合同本身,而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根據《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合同成立。因此,在正式保險單簽發之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當事人事先約定保險單的正式簽發是合同成立的條件,保險人可以免除賠償義務。
例如,王女士於2002年10月20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壹份人身保險合同,並於當日支付了全部保險費,但保險公司因故未能及時出具保險單。此後不久,王女士死於車禍。這種情況下的人身保險合同根據我國保險法會有什麽法律效力?(壹)
它不是無效的,因為保險公司沒有簽發保險單。
B.由於保險公司未能簽發保單而取消。
C.可以取消,因為保險人沒有出具保險單。
D.因為保險人沒有簽發保險單,所以效果有待確定。
2.保險證明。又稱“小額保險單”,是壹種內容和格式簡化的保險單。它壹般不規定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險憑證未記載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中記載的內容與相應保險清單中規定的內容相沖突時,以保險憑證中的記載為準。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保險憑證的,不再簽發保險單。
3.臨時保險單。又稱“臨時保險單”,是指在保險人同意承保風險但不能立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時,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給被保險人的臨時保險憑證。臨時保單不同於保險單,但在有效期內交付之前,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簽發臨時保險單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程序,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臨時保險單:
(1)保險代理人取得保險業務前,但未與保險人完成保單;
(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必須經上級公司或總公司批準方可承保;
(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標準保險單的條款達成協議,但尚未就標準保險單記載事項以外的個別事項達成協議,保險人原則上同意承保的;
(4)在保險人和投保人能夠確定保險條件是否符合承保標準之前。
4.申請保險。又稱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準備好的格式文件,供投保人在作出保險要約時使用。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名稱和地址;(二)被保險人的職業或業務性質;(三)保險標的及其位置;(四)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或者保險價值的確定方法;(五)保險金額或者保險責任限額;(六)保險期間;(七)申請人簽名;(8)保險日期。
保險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也不是保險合同的正式組成部分。但保險單經投保人如實填寫並經保險人簽字承保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了保險單的遺漏。
5.其他書面形式。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以上述四種方式以外的書面形式訂立的保險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特殊事項保險,有經過公證的保險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人是指從事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的名稱是指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的全稱,住所是指保險公司所在地的地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
3.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體。保險標的必須在合同中記載清楚,以便判斷投保人對其是否有保險利益,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指當保險單記載的風險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發生約定的人身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免責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範圍。
保險合同應當載明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間是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只有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或者保險事件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責任。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保險人開始履行保險責任的時間。
6.保險價值。指保險標的的價值,即保險標的所有保險利益在經濟上以貨幣表示的估計價值。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出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7.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的簡稱,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人應當賠償的貨幣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或給付的限額,也是計算保險費的標準。
8.保險費及支付方式。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它是建立保險基金的源泉。保險費的多少取決於保險金額、面子率和保險期限的長短。
9.保險賠償或支付方式。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法壹般是基於金錢給付原則。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申請人的告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可以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三,保險合同的履行
(壹)保險合同履行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險合同成立並依法生效後,合同主體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從內容上看,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從程序上看,履行還包括索賠、理賠、代位三個環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義務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投保人應按約定支付保險費,這是投保人最基本的義務;
(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告知危險、預防危險和證明索賠的義務;
(3)被保險人應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和救助義務。
2.保險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事故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後,賠償損失或者向受益人支付約定的保險費。
(三)債權、請求權和代位權
1.索賠和結算。索賠是保險事故或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出現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行為。理賠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或人身傷害進行調查,並處理保險賠償責任的活動。
我國《保險法》第21至26條對索賠和理賠程序作了如下規定:
(1)危險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2)提供索賠文件。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
(3)批準的補償。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對於被保險人,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和賠償或者給付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除給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保險人接到索賠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要求和索賠文件之日起60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保險金數額的,按照現有證明和資料能夠確定的最低數額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4)索賠限制。人身保險的索賠時效為自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為自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2年。
2.代位權。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後,代表被保險人向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並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權只存在於財產保險中,而不存在於人身保險中。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示例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從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多大程度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代位求償權?(壹)
A.賠償金額
B.保險金額
C.可保價值
D.實際損失
四。保險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壹)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和效力發生變化。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包括:
1.換個話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及相關當事人的變更,壹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而不是保險人的變更。保險標的的變更通常是由於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引起的。
2.內容的變化。是指貨物運輸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數量、品種、價值或者存放地點的變更,或者航次、船期、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的變更。
3.有效性的變化。是指保險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或者失效後重新生效。
變更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具同意書,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二)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內,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前消滅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壹般是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向另壹方表示意思表示,使成立的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壹般由投保人行使,因為保險合同基本上是為了分擔投保人的損失而設計的,所以賦予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可以很好地維護其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15條也對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嚴格限制,但在特定情況下,投保人違法或違約時,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單獨解除合同的除外。這些具體情況在《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第27條、第35條第3款、第36條、第53條都有明確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壹)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法規定的主要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比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給付義務的標的)財產保險在性質上是賠償,重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財產保險不會獲得額外的收益,也不是盈利的手段(道德風險)。《保險法》第二章第二節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專門規定,其最基本的內容是:
1.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義務。包括: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箱包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持保險標的的安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2.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檢查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及時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防範措施;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當確定保險費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明顯降低或者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例:1997 65438+10月18日,陳某購買了壹輛桑塔納“時間超人”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當年的車輛損失險,保額為20萬元。他的兒子陳驍對駕駛略知壹二,因為他經常坐別人的車和陳某的車。3月20日,陳某住院,陳驍偷了他父親的車鑰匙,開車出去玩。意外翻車。陳驍受傷了,賽車完全報廢了。下列關於陳某汽車損害賠償的說法正確的是(C)。
A.陳某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B.陳某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C.如果保險公司做出賠償,可以對陳驍行使代位求償權。
D.陳驍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如某印刷廠為其價值654.38+00萬元的印刷品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為全額保險。保險期間,被保險印刷品因突發洪水損失70%。另外,損壞發生時,被保險印刷品的市場價值增至654.38+02萬元,印刷廠事先與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以800萬元的價格出售上述印刷品。根據保險法原理,本案印刷廠最多能獲得多少保險金?( )
700萬元
840萬元
約5.6億元
8億元人民幣
(二)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壽險的本質是給付和返還,並不是在損失存在之前獲得的;交的保險是保險費(包括本金和孳息)。其基本內容如下:《保險法》第二章第三節對人身保險合同作了特別規定。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和權利。包括:被保險人應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除外;合同訂立後,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壹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受益人,受益人經保險人同意可以變更。
A為自己投保了壹份人壽保險,並指定他的妻子為受益人。a有壹個4歲的兒子和壹個50歲的獨居母親。壹天,A死於壹場交通事故。本保險的保險費依法應為(d)。
A.作為遺產,由妻子A、妻子A、母親A繼承。
B.作為遺產,由壹方妻子繼承。
C.作為遺產,由妻子A和妻子A繼承。
D.全部付給老婆a。
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索賠權的人沒有義務,只有權利。
條件:依法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人(應吸收前者)
沒有指定人或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推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人壽保險是財產嗎?
壹種不以合同為基礎,導致被執行人死亡的預期利益,也就是說被執行人死亡時,這種利益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2.保險人的主要義務和權利。包括:保險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死亡後,在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造成自身殘疾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期滿後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能否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分析: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2000年7月8日,宮某為兒子陳某投保了生死養老保險,期限為5年,保費於當日壹次性付清。同年9月,陳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6月27日,陳某越獄,觸碰電網後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應(c)
A.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
B.如果解除合同,保險金不予退還。
C.根據保險單退還現金價值
D.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如某廠女工王某於1996年6月22日投保何某(他與王某為婆媳關系)。在何的同意下,他購買了15份簡單壽險,期限為10年。指定受益人A,加賀之孫,王之子,65,438+02歲。每月的保險費從王的工資中扣除。交費壹年零八個月後,王與被保險人之子B離婚,法院判決A與B共同生活,離婚後,王仍自願每月從工資中扣除這筆保險費,從未間斷。1999年2月20日,被保險人何某身故,4月王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同時,B提出被保險人是其母親,指定受益人A與自己生活在壹起,應由他作為監護人領取保險金。王認為投保人是她,給付人是她,她是受益人A的母親,也是A的法定監護人,理應領取保險金。保險公司以王因離婚對何無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問:(1)王索要保險金是否合理?為什麽?
(2)B要求給付保險金是否合理?為什麽?
(3)保險公司拒賠是否正當?為什麽?
(4)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為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