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婚姻結構不緊密的時候,離婚是相當自由的。所謂“夫妻之道,正則在壹起,逆則去。”自周朝以來,夫權制度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經確立。但從西周到春秋戰國,宗法家族的基礎並不穩固。比如《易經》記載他的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視時,發現那人的媳婦和亡夫的妻子拋棄兒女改嫁,於是刻石令天下維持家庭穩定。
中國古代婚姻的含義是“兩姓結合,上層侍奉廟堂,下層傳承後代”,旨在延續宗族,保證祭祀祖先。在古代,離婚的目的是“兩姓最好”,即著眼於兩個家庭的破裂而不是夫妻感情的破裂,社會“倫理”關系最為重要。可見,婚姻最初是作為壹種社會習俗和道德觀念而存在的,直到唐代,這種封建倫理關系才被完整而全面地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並制定了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家庭婚姻法。“唐律?家庭婚姻法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其中,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的締結、維持和解除。本文僅從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的解除,就可以看出唐代倫理思想滲透到社會生活乃至婚姻中的情況。
“唐律?《家庭婚姻法》中有兩條關於離婚的規定。第壹,強制離婚。包括官方強制離婚和丈夫強制離婚。官方所說的強制離婚,是指發現“違法結婚”、“違法結婚”、“見義勇為”的夫妻強制離婚。丈夫強迫離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規定,所謂“背叛妻子”、“休妻”。二、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稱為“和而不同”。
詳細解釋壹下古代離婚的幾種形式:(1)中國古代法律法規規定的男子與妻子離婚的七種原因,也就是所謂的“七種原因”。這些規定大多與家庭有關。《戴中的人生核心碑》:“女子七去:不聽父母之言,亦有叛逆之心(如漢代鮑勇之妻,因其在婆婆面前罵狗);無子,是絕世(民間有“不孝有三子,無子孫為大”的說法,但按照唐朝的法律,妳必須年過50歲才能構成理由。50歲了,還想離婚的人很少,更別說通過立小妾和私生子來解決問題了);殷,為其亂族也;發誓,為其亂家也;得了壹個厲害的病,因為它不能和* * * *壹起蓬勃發展;多言,為其別離親人;盜則相反(中國古代女性沒有家庭財產的處置權,所以只要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就是盜竊。”
法律規定的七點是丈夫可以不經政府同意與妻子離婚的法律理由。當然,古代婚姻制度為了維護封建道德,也規定了丈夫不得與妻子離婚的三個法定理由,客觀上維護了婦女權利,也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孔子家語》說:“三不去者,謂之嫁而無歸;跟* * *多了三年的虧損;先窮後富。“即無家可歸,無所依附的妻子,不能休;和丈夫壹起花了三年時間悼念公婆的,不能休息;我結婚的時候,老公家很窮。以前和老公同甘共苦,有錢了就休息不了。”為什麽?“三年不去,不忘恩負義;便宜又貴,不要回德國;其實也是民間的壹句話“貧者誼不忘,糟粕之妻不離庭。“但是,‘三不去’原則並不適用於七害和惡性疾病。
《唐律》也規定“出無七出之貌而義之妻,僅壹年半。他們雖使七出,有三不出者,壹百棍追回來。”《大清律》規定:“妻子出嫁時若無儀容...,工作人員將有八十人;他雖犯了七宗罪,但三次不出者,降為二等,追捕結束。”《編註》說:“七出,在禮宜出,三不去,在禮宜留;義必離,不可忍;七可以出於禮,不壹定是應該出,這和義是不壹樣的。”其實這是為了劃定離婚的範圍,說明擅自結婚也是犯罪。
(2)壹絕
義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法律後果。如夫妻、壹方與另壹方的親屬或雙方的某壹親屬發生過打架鬥毆、殺人、通奸等相互侵害的刑事案件。,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雙方無論願不願意都必須離婚,違者將受到刑事處罰。
這是由於倫理道德的破壞,所以構成了離婚的條件。法律上,見義勇為是強制的,有見義勇為的事實而不離婚也是有罪的,不同於夫中“七出”的執行權。
(3)和合、分居、分居是我國封建社會允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自願離婚的壹種法律制度。但由於“男尊女卑”思想的束縛,所謂的和合、分家,多是壹種協議離婚或“放妻”,往往成為男人掩蓋“成妻”原因、避免“家醜外揚”的靈活方式。
提出離婚訴訟的制度
所謂訴請離婚,是在特定原因發生時,通過訴訟判決的離婚。按照封建法律,如果“妻子背著丈夫亡命天涯”、“丈夫亡命天涯三年”、“丈夫強迫妻子賣淫”、“男方欺騙男女”,男女雙方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在古代,我們也非常重視社會關系的穩定,從不提倡離婚。《易經》序曰:“夫妻之道,不能長久,應持之以恒。”《管子》和《孝匡篇》也有“秀才成妻,驅逐出境”的規定。東漢的嚴豐,在年老時成為妻子,受到了批評。宋代以後,士大夫認為結婚的人沒有品行。至於壹般農村,結婚的就更少了,受經濟因素限制。離婚減少了家庭中的勞動力,再婚的負擔也很重。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的普遍觀念下,不敢輕易離婚。民間習俗大多是勸其他夫妻和好,不勸離開。在世俗的觀念裏,有很多人被勸離婚,有被上帝和鄰居譴責的嫌疑。因此,秦、色、明的婚姻理想不僅表現在婚姻的締結和維持上,而且限制了任意離婚趨勢的發展。
總之,婚姻穩定是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之壹。離婚是婚姻中不得已的事,維持婚姻的穩定是人們努力的目標。古今中外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