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1.印章是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文件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了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貝利集團的印章管理。本辦法未盡事宜或定義不清的,應提交總經理或集團董事長裁定。
二。集團董事會授權財務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印章(清點各類印章)的管理,發放和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銷售管理部經理存放公司總部公章壹枚,合同章壹枚,董事長簽字章壹枚,非正常工作時間備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條,所有單據事後由銷售管理部經理轉集團財務部。
第二章印章刻制
三。印章刻制的申請、審核和批準:需要刻制印章的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申請刻制,刻制由系統副總裁/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四。印章刻制:經批準的刻制申請由采購部辦理。
第三章印章的收集和保存
5.公司的各種印章由各級、各崗位的專人按職權負責收集和保管。
六、印章必須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七、公司設立印章管理表,專人收發印章情況記錄在表上。
八、印章持有情況計入員工離職部分。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在辦理離職手續前,必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要使用印章時,必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並隨需打印的文件逐級上報,由公司相關人員審核。各種印章的使用條件和審核權限為:
(壹)、集團總部:
各種行政印章只能用相應的文件蓋。(業務→業務、合同→合同)
合同章(包括①廣州百利文怡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專用章;②上海百利文怡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③廣州白雲卓偉辦公家具廠合同專用章;(4)廣州百利文怡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分銷訂單合同》經部門經理、主管體系的總監/副總裁審批後蓋章;直接銷售訂單合同(包括系統銷售訂單等。直接與甲方簽訂)都要審核(條款由法人審核,價格和付款方式由財務經理審核,交貨期由制造副總審核,銷售總監綜合審核)。集團總經理最終批準後,將合同提交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蓋章。市場部所有對外的行動都需要封存。
銷售合同蓋章時,必須有訂購產品清單,以及附件(單價、金額等。)報價審核後必須反映審核過程,即需要審核人簽字,否則不蓋章。
公章(包括①廣州百利文怡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怡實業有限公司;③廣州白雲卓偉辦公家具廠;④廣州百利文怡實業有限公司;⑤百利文怡集團(中國)有限公司的使用:適用於以公司名義發文,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集團總經理簽字,財務部指定專人蓋章的情況(如部分合同需要加蓋公章,公章的使用權限等同於合同章)。
私章(包括①兩枚“珍玉蟾”;②《梁南辛》兩篇;(3)“梁”的用途:適用於簽發支票、單據等。,經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後方可蓋章。如果需要在合同中使用私章,也可以在征得同意後辦理。
董事長簽字章(壹大壹小):適用於需要其簽字的文件、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原則上必須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後才能蓋章。特殊情況可以電話確認(有記錄),事後可以簽表格。
(二)所有下屬公司:
各種行政印章只能加蓋相應的文件(業務→業務、合同→合同、財務→財務)。
合同章的使用(包括總部和分公司的名義合同章):銷售人員必須在部門主管簽字後簽訂合同和采購訂單才能蓋章;采購部使用的合同章必須由分管系統的副總簽字,基建和設備由董事長簽字後才能蓋章。
公章的使用(包括總部和分公司名稱中的公章):公司之間的各種證明文件需各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才能蓋章,招標文件需各分公司總經理簽字後才能蓋章,采購部使用的公章需分管系統的副總經理簽字,基建、設備需董事長簽字後才能蓋章。
人力資源部印章和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蓋章。
十、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經有權使用印章的人員批準,可以移交給印章保管人員進行蓋章。銷售訂單審批後交財務部蓋章,壹般規定無特殊情況五分鐘內執行。
十壹、印鑒保管員應核對文件內容和《印鑒使用單》規定的簽名,核實無誤後方可蓋章。
十二、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駁回的,公文應當退回。
十三。集團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有絕對決定權。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要使用印章的,應當由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簽字。
十五、財務人員按照日常權限和日常工作內容使用財務印章無需辦理上述手續。
十六、印鑒印制後,印鑒使用單由印鑒保管員保管,作為印鑒憑證,並定期整理,交財務部存檔。
17.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公司。因工作確需將印章取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表》(見附件),並註明事項。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需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後方可取出使用印章。
18.公章的使用權屬於集團總經理,其他印章的使用權由集團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
第五章印章的失效和銷毀
19.印章的失效包括不適用失效、磨損失效、遺失失效等。
二十、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負責銷毀,印章銷毀申請(見附件)由系統副總裁/總監或分公司總經理/分公司副總裁審核,集團總經理批準後方可銷毀。
第六章責任和職責
21.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報告。
二十二、任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使用。
二十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對違反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二十三、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總經理辦公室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