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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試:證券法第壹章證券法概述(三)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根據證券制度的本質特征,結合證券市場的特殊規律性而抽象出來的,廣泛用於調整證券發行與交易關系的基本行為準則。也就是說,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貫徹於證券發行和交易全過程的最壹般的規則,體現了證券法的宗旨。應當體現證券法的基本精神,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具體規則具有指導意義和法律解釋意義,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實踐具有普遍的調整作用。

壹、對證券法基本原則的理解

在《證券法》頒布之前,許多學者根據已頒布的證券法律法規和中國獨特的經濟社會背景,對《證券法》的原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有學者認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公開、公正和公平。有學者認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應包括公開、公正、公平“三原則”,還應包括誠信和效率原則。另有學者認為,根據我國證券法律法規的現狀,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應概括為計劃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公平誠信原則和認可原則。另壹些學者並不完全認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而是將證券法原則分為證券發行原則和證券交易原則,認為證券發行原則包括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合法性原則、實質性管理原則和國家幹預原則。證券交易的原則包括“公平、公正、公開”、合法、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證券法》頒布後,學者們傾向於根據《證券法》的壹般規定來概括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三公”原則、“法律地位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禁止欺詐原則”、“證券業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管理原則”、“集中統壹監督管理原則”和“國家監管自律”中國考試論壇

我們認為,證券法調整的是證券市場中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作為證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的基本原則除了繼承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外,還應結合證券市場的特殊法律進行高度概括。不宜簡單照搬民商法總則,人為割裂證券法基本原則,或將基本原則與控制規則混為壹談。否則,不僅會阻礙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會阻礙證券法的有效實施、發展和完善。

首先,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內容。證券市場是壹個有效的資本市場,證券法不僅要使這個市場成為證券發行人的有效融資市場,而且要使它成為公眾投資者放心投資的市場。股票市場是壹個國家經濟生活的晴雨表。它的起伏直接反映了壹個國家經濟政治發展的脈搏,其穩定持續的發展對壹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有積極的作用。在推動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我們不應滿足於制定大量甚至是詳細的行為規則,而應首先確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這對於確立證券法的地位,消除證券法規則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助於建立統壹的證券市場概念,填補具體規則的疏漏。

其次,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應該統壹。證券市場有其自身的統壹性。雖然可以分為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但證券發行和交易都是向證券投資者轉讓證券權利的行為,具有交易行為的壹般屬性。唯壹不同的是,證券發行是證券發行人向社會投資者出售證券,而證券交易是證券持有人向其他投資者轉讓證券。因此,適用於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壹般原則完全可以抽象出來。各國證券法都把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證券法的首要任務,從投資者的角度概括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極其必要的。縱觀各國證券法,可以發現其具體規則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在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上,都承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法律地位,並將這三項原則貫徹於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的全過程。有些國家也強調效率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它們貫穿於證券法的規則始終。因此,將證券法原則分為證券發行原則和證券交易原則的觀點缺乏理論和實踐依據,應當抽象出更高的證券法原則。

第三,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符合證券市場的基本規律和特點。證券是壹種特殊的權利商品,應當通過壹定的載體來體現,但不必拘泥於特定的載體。權利商品只有價值沒有使用價值,價值是可變的。與證券發行人相關的任何因素的變化都會直接影響權利商品的投資價值。消費者總是可以通過壹定的技術手段直觀地判斷商品的真實質量,但對商品質量的判定方式顯然是非直觀的,其市場價值往往直接關系到證券信息的傳播。雖然證券法可以借鑒壹般法律原則,但將壹般法律原則簡單等同於證券法的基本原則顯然是不合適的。

最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應與其交易法屬性相壹致,不應在證券法中引入行政法原則。證券行為根本上是交易行為,證券法是商法,交易法。在確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時,必須充分尊重證券法的本質。有學者認為,證券法是壹部管理法,是國家對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就《證券法》所包含的大量國家監管規範而言,這種概括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將其視為證券法的“應然狀態”,則是對證券法本質的誤解,也會否定證券法的價值。從嚴格意義上講,證券管理規範的目的是界定證券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範圍。至於如何在法律界定的範圍內行事,要根據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意願來確定。經驗方法中的管理規範太多,意味著限制了市場參與者的活動範圍。顯然,過度的限制會與證券市場鼓勵交易、合理配置資源的價值相沖突。

二、中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五項,即公開原則、公正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和效率原則。

(壹)開放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現代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根據公開性原則,任何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都必須遵循公開性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類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出現虛假陳述、重大誤導和遺漏;確保證券投資者對所投資的證券有充分、全面、準確的了解。雖然證券投資的價值和風險受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市場因素變化的影響,但主要取決於證券發行人的真實財務和經營狀況。只有充分揭示與證券價值相關的各種信息,投資者才能做出正確的投資判斷。根據公開性原則,證券發行人、其他機構及相關人員必須全面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才能有效防範各類證券違法行為,切實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在證券制度建立初期,證券發行人的財務和經營。信息曾被視為企業的內部事務和商業秘密。甚至有人提出,企業披露相關信息會使競爭對手處於有利地位,從而損害證券發行人的利益;企業信息絕不能對外披露,否則,不僅損害證券發行人的利益,還會進壹步損害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壹些證券發行人對投資者采取保密措施,甚至打著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旗號,向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判斷。但投資者畢竟是證券發行人的股東或債權人,充分了解證券發行人的真實情況是保證投資者能夠合理預見投資風險和利益的基礎和前提。在投資者與發行人的利益關系問題上,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證券制度都停滯不前。直到20世紀初,壹些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機構才開始強制發行人披露其財務和經營狀況,並限制發行人的不當行為,包括禁止或限制發行人買賣自己的證券。自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頒布並確認披露原則或信息披露制度以來,該原則逐漸被各國證券法廣泛接受,成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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