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我們重點研究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成員的約束力。
壹、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壹種契約,只具有內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效力。所以這裏所說的章程效力,主要是指哪些主體受章程作為契約的約束。在我國公司法中,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化條款實際上反映了公司與其成員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結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這些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具體描述。
(壹)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之間的契約。在此基礎上,公司章程及其對公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公司根據章程設立法人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行使職權。即壹旦公司章程選擇了治理結構的方式,無論何種方式,公司都必須遵守約定。①
第二,公司必須在章程確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自由選擇和變更經營範圍。但是,如果壹個公司超越其章程,從事超出其經營範圍的行為,根據契約理論,該行為應該是無效的。但是,隨著現代契約理論的發展,出於契約正義原則的需要和經濟效率的考慮,公司越權的適用範圍受到了限制。③
第三,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對股東負有義務。如果公司違反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按照這種理解,如果上述主體違反公司章程,造成損害,公司將對其行為負責。此外,公司未能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知情權,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召開董事會,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影響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特別是股東之間的共識,對公司股東具有約束力。它對股東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股東壹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就不再對公司有其他積極的義務[1]。因此,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是股東權利的約定。股東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股份請求權、股息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表決權、知情權、股東大會召集權、監督權和訴權。(4)至於股東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公司章程也可以由股東協商約定。壹旦約定,股東需要以約定的方式行使這些權利,不得違反。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義務。壹方面體現在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上。股東違反該義務的,除繼續對公司履行該出資義務外,還應當對已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⑤另壹方面,股東應遵守公司章程,行使權利,不應濫用權利。如果他們濫用權利,他們應該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①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對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具有約束力。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往往成為公司糾紛的原因,公司章程可以對此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具體表現如下:
第壹,章程是這類人員行使職權的具體依據。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確定監事會的組成,規定董事的任期,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賦予這些主體或多或少的職權。②
第二,章程規定了這類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公司法》第1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③和勤勉④的義務。”該法第149條專門列舉了這類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⑤此外,該法第150條明確規定,該類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章程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⑥總之,公司章程可以對此類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二、章程的功能
從上述內容的闡述中我們發現,權利和義務實際上是公司章程的核心,調整公司組織結構的權利義務和公司成員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多見於公司章程,突出了公司章程調整公司成員參與公司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功能。因此,它在決定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
(壹)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
1.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理論解釋
什麽是公司治理?漢密爾頓認為,美國的公司治理壹般是指職業經理人、董事會和公眾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⑧《吉百利公司治理報告》將公司治理定義為“經營和控制公司的體系”。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公司組織之間的權力分配和制衡制度,以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證公司的正常有效運行[2]。這樣,由於現代公司股權分散,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作為所有者,股東與經營者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同時,由於兩者的利益並不總是壹致的,代理人也會有自己的利益需要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代理人有足夠的經營自由為公司創造價值,同時對其行為做出必要合理的規範,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問題。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最根本的普遍合理性是股東主導模式。股東主導模式要求經營者只對股東利益負責。⑨這裏的股東利益,包括少數股東,適用於股權高度分散的公眾公司和股權集中的封閉公司[3]。股東主導模式更深層次的含義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即股東權利自治。它強調股東自治、股東參與和監督,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選擇關鍵在於股東本身,即股東采取什麽樣的公司章程來選擇適合公司運作的治理模式。
2.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實際應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通過規定股東參與管理和監督來實現公司治理的構建,具體體現在股東權利的行使、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限和程序安排等方面。
首先,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中公司成員的資格和構成,如董事人數、董事的任免、監事人數、監事的任免、股東的退出和罷免等。其次,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劃分,以及股東會的議事程序。其中,股東參與管理和監督體現在:“通過表決,股東可以選舉或者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批準公司合並、出售公司全部資產、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特殊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通過、修改或廢除公司的內部規章;並通過股東決議批準董事會的行動或要求董事會采取行動。”[4]另外,因自身權益受到公司、董事或控股股東非法侵害的股東,可以基於股東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如:撤銷決議之訴、不行使查閱權之訴、異議股東回購股份之訴、損害賠償之訴、解散公司之訴。此外,股東還可以提起派生訴訟。⑤“目前,派生訴訟在保護股東權益方面的功能已經得到充分的認可。與此同時,它的另壹個重要功能——經營權和控制權的監督制約功能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和釋放。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日益擴大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日益分離,其監督功能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下面,作者用壹個案例[5]來簡要說明公司章程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2001年2月,李、齊出資成立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齊出資20萬元,李出資30萬元。李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經理,齊為公司監事。自開業以來,公司壹直處於盈利狀態。在此期間,齊多次提出召開股東大會,分配利潤,但李拒絕。同時,李還成立新公司,經營範圍與原公司相同,並轉讓了公司部分業務和資產。2005年2月,齊將李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辭去公司職務,並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司法審計。在立案之前,法院要求齊先用盡國內救濟。齊按照法院的指示,在報紙上刊登了關於擬議股權轉讓的公告,並繼續與李談判,但都失敗了。在上述內部救濟途徑已用盡的情況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根據原《公司法》的規定,決定駁回齊的全部訴訟請求。鄒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是因公司僵局引發的股東權益糾紛。本案中,李作為執行董事和經理,作為經理與股東齊發生了利益沖突,且愈演愈烈。李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小股東齊的利益,齊無法依據原公司章程保護自己的權利,無法依據法律獲得救濟。公司陷入了僵局。從公司內部治理來看,如果本案中的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有具體可行的治理措施,那麽股東就沒有必要事後再花更多的錢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根本做不到。因此,如何防止公司僵局是最有現實意義的。因此,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功能來構建公司治理結構,提前規定防止公司僵局的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就本案而言,可以在章程中預先約定以下條款:壹是約定在公司繼續盈利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異議股東有權主張強制回購股份。二是查閱權方面,約定股東有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第三,在監事會職權方面,約定監事有權罷免和起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四,約定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以化解僵局,維護自身權益。
(2)宣傳功能
如前所述,公司章程作為合同,不具有對外效力,而商事登記制度要求公司章程公開,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
所謂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況的法律功能。[7]現代國家的公司法基本上都要求公司向公眾披露公司章程,尤其是對公眾公司。章程的內容向社會公開。壹方面有助於公司股東和潛在股東了解公司運營情況,為其商業投資提供判斷指導;另壹方面,有利於公司的現實債權人和潛在債權人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從而明確自己將承擔的風險,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作為管理上的壹種強制公示,有利於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而這種監督管理在壹定程度上是公司發展和社會經濟安全有效運行所必需的。
三。結論
公司章程作為壹種契約,不僅約束公司和股東,還包括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管。基於公司章程的契約性,在契約自由和股東自治的理念下,股東根據自己的意願對公司事務進行合理安排,構建權利分配體系,平衡各方利益,從而構建適應性強的公司治理結構。董會寧博士認為,“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做出的安排比法律做出的公司治理安排高明得多,因為當事人的智慧是充分的,公司章程可以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個體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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