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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怎麽寫

法律主觀性:

公司章程(參考格式)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雙方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註: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填寫。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姓名或名稱認繳時(截至申請變更登記之日)實際分期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時間、出資時間、貨幣出資總額(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此表。如果繳費次數超過兩期,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延續此表。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第五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本條)第九條股東會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註:本條可由股東自行決定以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第十壹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註:此條可由股東自行決定)定期召開定期會議(註:由股東自行決定)。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註: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註:股東大會其他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決定)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由股東選舉產生。(註:董事長、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股東自行決定)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壹)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不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本條。)(註: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決定。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註:由股東自行決定)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決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名,設監事會主席壹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註: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設壹至二名監事)第二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未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此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壹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註:由股東自行決定)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註:可以兼任執行董事、經理),任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註:由股東自行決定)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壹條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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