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已於2065年5月1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5月10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法釋[2010]8號2010年5月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自10年5月起施行)。
為進壹步加強執行工作,促進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壹般應當提交限制高消費的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的裁定。限制高消費的命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的命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限、項目和法律後果。
第六條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情況,可以向協助調查執行的義務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在有關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七條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申請在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應當預交公告費。
第八條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通過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的命令。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設立電話號碼或者電子郵箱,受理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行為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壹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調查核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揮霍無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0+10日起施行。
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答記者問
2008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08年6月4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
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廢債務,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問:請介紹壹下這個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答:當前,由於我國信用體系不健全等原因,壹些被執行人壹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壹方面又搞各種高消費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懲罰這些“老賴”,壹些地方法院相繼出臺了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相關規定,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迫使其自願履行義務。此舉在實踐中促進了許多“骨頭案”的解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我們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建立和落實長效機制的思路,起草了這個司法解釋。目的是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廢債務,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
為了使這壹司法解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收集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地方性法規,並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上征求了代表們的意見。通過對意見的歸納和總結,確定了這壹司法解釋的框架體系和主要內容。之後,我們召開了專家研討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在報紙、網絡等相關媒體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 *共收到社會意見340多條。其中,99.4%的社會意見表示贊同。基於上述意見,幾易其稿,最終形成了現行的司法解釋。
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償付能力但拒絕履行義務的人。
問:請談談限制高消費的目標?
答:根據《條例》的目的,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有清償能力但拒絕履行義務的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能力。被執行人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財產、拒絕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行為、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法院有權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財產,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法院壹般不需要限制其高消費。
為增強可操作性,便於社會監督和舉報被執行人的行為,通過列舉的方式限制高消費的範圍。
問:此次司法解釋要限制哪些高消費行為?
答:為增強本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便於社會監督和舉報被執行人的行為,本司法解釋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範圍。為了防止清單不完整,還規定了壹個兜底條款。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三)購買房地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的;(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營運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私立學校,收費高;(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上述行為屬於我們老百姓理解的“高消費”行為。需要註意的是,為了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條規定,我們認為,無論是被執行人自己花費過多,還是以他人名義花費過多,或者他人利用被執行人的財產花費過多,只要有證據證明這些費用是用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的, 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的,應當禁止高消費行為。 此外,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過度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財產從事高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補充性的間接執行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
問:在限制高消費期間,法院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怎麽辦?
答:限制高消費是補充性的間接實施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實施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法院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通過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置,被執行人的債權得到充分清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啟動有兩種方式:壹是當事人申請;第二,法院依職權啟動。
問:如何開始限制高消費?
答:限制高消費啟動有兩種方式:壹是當事人申請;第二,法院依職權啟動。壹般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由法院審查決定。被執行人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同時提交,也可以在執行通知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提交。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能力,決定是否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出異議,進行復議。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啟動限制高消費外,法院有權根據案件執行需要,必要時依職權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法院有權追究其責任。
問:被執行人違反高消費限制令會有什麽後果?
答: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六)項、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
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處罰。
問: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配合怎麽辦?
答:相關消費場所和土地、銀行、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這些地方或者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形成社會合力,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