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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退休費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如何規定?

1.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應當開除公職。

2.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應當開除公職。

3.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應當開除公職。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分為: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地勤人員,根據事業單位性質分為六類:

壹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屬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壹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壹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第壹至第五類是由國家資助的機構;而第六類則是不受國家資助,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壹類):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應當開除公職。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人)(二、三、四類):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不得開除公職),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第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應當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壹定。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勞動法適用於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勞動者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

5.企業職工: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動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壹定。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退休人員:分為三類,沒有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退休人員,只減少其退休待遇。

壹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緩刑的退休公務員,服刑期滿後可以享受退休費。根據有關規定,退休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服刑之日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根據這壹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退休前還是退休後犯罪,只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服刑期滿後就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退休費等福利應該取消而不是停止。

此外,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津貼,生活費按本人原基本退休津貼的60%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或者緩刑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減少基本退休費40%,補貼由書記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標準執行。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刑罰執行完畢後,其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違法違紀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依法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減少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離退休機構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員,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服完管制、拘役、緩刑刑期後,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後領取社保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視同社保退休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繼續發放養老金。

3.既不參照公務員管理,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關於離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否享受原離休幹部待遇的問題。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退休幹部,應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第三,退休後領取社保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繼續發放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繼續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的退休人員,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未經定罪被拘留期間,其基本養老金停發。如果法院認定他無罪,通緝令或者拘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會補發。

7.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的工作人員:雖都觸犯了法律,但未被判處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公務員、事業單位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企業的職工,沒有必要開除公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壹般來說,根據公職人員性質的不同,對刑滿後養老保險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在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受到處分、撤職、開除公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予以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減少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違法違紀應當受到處分的,不作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減少或者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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