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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和認證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生活中很多時候我們都需要辦理公證,公證可以有效的為我們提供證明。辦理時公證和私證有什麽區別?兩者有壹定的區別,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壹樣。處理的時候要註意區別。公證和私證有什麽區別?在我國歷史上,早就有私證的習慣。當人們在買賣土地和房屋,立遺囑,分割財產,收養孩子,貸款等。,為了避免空頭支票,雙方訂立合同,或者作出書面聲明,寫出書面程序,並簽字。同時,為了避免壹方否認,日後後悔,防止糾紛,往往會請當地有名望的人或其長輩見證,讓他在合同文件上簽字,以證明這壹事實的存在。人們壹般稱這樣的人為證人。證人的見證活動是私證。在中國的歷史長河中;私證已有上千年的歷史,至今仍在民間廣為流傳。私信只能大體證明發生過這樣的事。至於這件事處理得是否公平合理合法,證人往往不問,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以私證並不能很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防止糾紛和訴訟。公證不同於私證,公證是國家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是壹種法律制度。不僅要證明事實是否屬實,還要根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證明是否合法。可以有效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因此,公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司法功能,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公證與認證的區別。公證是認證的前提。辦理公證手續後,才能辦理後續的認證。認證是相對於公證而言的。這裏所說的認證是指領事認證和使館認證。1.什麽是公證?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法律行為、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民事地位、財產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是壹種非訴訟活動。2.什麽是認證認證,也叫領事認證?是指壹個國家的外交、領事機關證明公證書上公證處或認證機構最後的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壹國出具的公證文書得到另壹國有關機關的認可,而不是因為對文書上簽名或印章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而影響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領事認證通常只確認公證員、公證機關、官員和負責認證的機關的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不涉及公證內容本身。我國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外國公文認證公約》,簡稱《海牙取消認證公約》或簡稱《海牙公約》。因此,無論是外國證件在國內使用,還是中國證件在國外使用,都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即雙重認證,才能有效使用。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網上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公證人在鑒定證據方面享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如前所述,公證證據的舉證責任在公證申請人,公證員單方對證據作出最終判斷。因此,公證機構作為法律服務機構,要對申請人負責,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防止權力為自己的行為所濫用。因此,設定公證證據認定的壹般標準非常重要。(壹)主觀標準所謂主觀標準,是指公證申請人必須有證明材料,證明自己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九條對公證當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公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由於公證活動是基於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提供的第壹份證明材料壹般能證明申請人是符合規定的合格當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請人要求對手機中存儲的短信息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時,申請人應首先提供證據證明該手機及手機號碼為其合法所有,如提供購買手機的發票、電話費單、電信部門的相關證明等。(二)實體和程序標準所謂實體和程序標準,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以合法、真實為依據。雖然《公證法》第二十七條將真實、合法、充分並列,但如該條第壹部分所述,只有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才能稱為證據,合法、真實應當是公證處認定證據是否充分的前提,即證據充分應當包括合法、真實。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如果表面上的充分完整的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不合法的,那麽就不能作為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的依據。除了考慮證明材料在實質上是否合法外,還應當確認申請人獲取證明材料的程序或方式的合法性。特別是在強調程序正義的今天,我們更應該關註申請人獲取證明材料的程序是否合法。明知申請人獲取材料的過程違法,應當拒絕公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可分為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前者是指認識事物的本來面目,認識符合客觀實際;後者是從法律角度認可的事實。客觀真實永遠是我們追求的完美目標,但不是唯壹的價值取向,也可能是難以完全達到的境界。公證員對證明材料真實性的認定,也應當以法律事實為依據,而不是純粹的客觀事實。比如遺囑繼承公證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壹份經過公證的遺囑和另壹份內容不同的遺囑,但時間晚於經過公證的遺囑,那麽我們只能依據經過公證的遺囑對繼承權進行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遺囑反映的是法律真實,客觀真實可能是遺囑人在後壹份遺囑中反映的意願。(三)充分性標準所謂充分性標準,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公證書中的公證事項,且證明材料之間不存在矛盾,相互支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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