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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即功利主義,是倫理學中的壹種理論。主張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認為實用是最好的理論。認為決定壹個行動是否恰當的標準在於結果的實用性[1]。主要的哲學家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和傑裏米·邊沁。

發展

遠在功利主義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功利主義的雛形就已經出現。公元前5世紀的亞裏斯提蔔,公元前4世紀的伊壁鳩魯,中國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隨者都有過如何促進最大幸福的思想。他們是古代功利主義的先驅。現代英國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如理查德·坎伯蘭、弗朗西斯·哈奇森和大衛·休謨都傾向於功利主義。根據邊沁的說法,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列、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和休謨的著作中發現了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壹個哲學體系是在18年底19年初,由英國哲學家和經濟學家邊沁和密爾提出。它的基本理論是:壹個行為如果有助於提高幸福感就是正確的;如果導致幸福的反面,那就是錯的。快樂不僅包括參與行為的當事人,還包括受行為影響的每壹個人。

19世紀後期功利主義的代表人物亨利·西德維克(Henry Sidgwick)認為,功利主義來源於對“常識”道德體系的反思。他認為,大多數常識道德都必須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基礎上。他還認為功利主義可以解決常識理論的模糊性和不壹致性所帶來的困難和困惑。雖然功利主義在20世紀受到了G.E .摩爾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英國自然科學家和倫理學家圖爾敏、牛津大學的帕特裏克·諾埃爾-史密斯、厄姆森、澳大利亞的J. J. C .斯馬特等人依然存在。

主要概念

功利主義認為人的行為應該是“達到最大的善”,而所謂最大的善的計算必須依賴於參與這種行為的每個個體的痛苦和感受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權重,快樂和痛苦是可以轉換的,痛苦只是“負快樂”。與壹般的倫理理論不同,功利主義不考慮壹個人行為的動機和手段,只考慮壹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幸福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幸福值的是善;反面是惡。邊沁和密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是由快樂和痛苦驅動的。穆勒認為,人類行為的唯壹目的是尋求幸福,因此對幸福的提升就成為判斷人類壹切行為的標準。

功利主義根據應用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行為功利主義

普遍功利主義

規則功利主義(規則功利主義)

有人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本質上是壹種情境功利主義。

app應用

功利主義影響廣泛。這在法律、政治和經濟領域尤為重要。比如在刑罰方面,功利主義反對“針鋒相對”的“報應”論。功利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則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免受罪犯侵害來避免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使他人因害怕懲罰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學中,功利主義贊成民主作為壹種使政府和公眾利益壹致的方式。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與他人的平等自由是壹致的。但是,有些人因為強調政府的利益而傾向於保守甚至專制。另壹方面,有些人,如威廉·戈德溫,認為人性本善,最大的幸福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在經濟學中,所謂的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吸收了邊沁的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就是用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這也說明了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在經濟政策方面,早期的功利主義者傾向於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幹預。後來的功利主義者對私企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希望政府介入糾正私企的弊端。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已經對倫理語言的分析和邊沁的“快樂計算”失去了興趣;功利主義已經出現在各種修改和復雜的形式。

批評

功利主義的中心思想,即每個人都應該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促進幸福,避免不幸,似乎得到了肯定。但關鍵問題是,整個規範倫理學能否按照這個簡單的公式來分析。有沒有超越快樂和痛苦的價值值得關註。如何衡量壹個人吃巧克力後獲得的幸福感是比別人多、少還是壹樣?沒有辦法計算收益,也沒有辦法確定什麽行為是道德上允許的。所以快樂利己主義在某種程度上是行不通的。功利主義的另壹個缺陷是,它沒有把長期的、整體的幸福與短期的、個體的幸福區分開來,但這些幸福並不總是統壹的,很多時候是處於矛盾對立的狀態。

參考數據

藝術與建築索引書-功利主義3月11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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