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外交關系的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作為受援國。第四條對外援助致力於幫助受援國減輕和消除貧困,改善受援國的生活和生態環境,促進受援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受援國的自主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鞏固和發展與受援國的友好合作關系,推動建設高質量的“壹帶壹路”,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促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第五條對外援助應當堅持正確義利觀和真實親誠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贏;尊重受援國主權,不幹涉別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信守承諾,從頭到尾;根據國家政策,* * *事業* *建設,形式多樣,註重實效。第六條中國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制定援外政策,推進援外方式改革,歸口管理援外資金規模和方向,編制援外項目年度預算和決算,確定援外項目,監督評估援外項目實施,組織援外國際交流與合作。
商務部等援外執行部門(以下簡稱援外執行部門)負責根據對外工作需要,提出援外相關建議,承擔援外具體實施工作,與受援方協商處理援外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負責項目組織管理,選擇援外項目實施主體或派出援外人員,管理本部門援外資金。
外交部負責根據外交工作的需要,就對外援助提出建議。駐外使領館(使團)統籌管理駐在國(國際組織)援外工作,協助處理援外相關事務,與受援方溝通援助需求並進行政策審核,負責援外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第七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援外協調機制,協調援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應當制定統壹的中國政府對外援助標誌,並負責對該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對外援助政策規劃第九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外援助戰略方針和中長期政策規劃,按程序報批後實施。第十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分國別制定對外援助政策,按程序報批後實施。第十壹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對外援助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程序報批後實施。第十二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對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並推動改革措施的實施。第十三條國際發展合作署牽頭推進援外法治化工作,根據職責分工,會同援外執行部門制定相應的援外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應建立對外援助項目儲備制度,收集、審核和確定特定國家的對外援助儲備項目,並對儲備項目實施動態管理。
援外儲備項目是編制援外資金計劃和預算,以及設立援外項目的主要依據。第十五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應起草對外援助協議草案,與受援方進行談判,並代表中國政府簽署協議。第三章對外援助方式第十六條對外援助資金主要包括無償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貸款。
無償援助主要用於受援人在減貧、減災、民生、社會福利、公共服務、人道主義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無息貸款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公共基礎設施、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優惠貸款主要用於受援國在生產項目、資源能源開發項目和具有經濟效益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的援助需求。第十七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應通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創新對外援助形式。第十八條對外援助主要是項目援助。
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受援者提供現金援助。第十九條援外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成套項目,即通過組織或指導建設、安裝、試生產全過程或部分過程,向受方提供生產生活、公共服務、長期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的項目;
(二)物質項目,即向受方提供壹般生產生活資料、技術產品或單項設備,並承擔必要的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三)技術援助項目,即綜合采用選派專家和技術工人或提供政策和技術咨詢及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國實現特定的政策、管理或技術目標的項目;
(四)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即為受援國提供多種形式的學位教育、研究培訓、人員交流和高級專家服務;
(五)誌願服務項目,即派遣誌願者到受援地從事公益服務的項目;
(6)援外醫療隊項目,即派遣醫療服務人員,免費提供部分醫療設備和藥品,在受援地進行定點或巡回醫療服務的項目;
(七)緊急人道主義援助項目,即在有關國家遭受人道主義災難時,通過提供緊急救援物資、發送現金或派遣救援人員等方式進行緊急救援的項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即利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國際組織、社會組織、智庫等實施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