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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官如果判錯了怎麽辦?會有什麽後果?

1.刑罰不公,罪名和犯人壹樣。

案件是人辦的,客觀上很難保證有壹點好。如果有人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了。中國的古人在先秦時期就意識到了這壹點,開始防範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

“尚書?周樹?呂星提到了刑事審判的五大弊端:依仗官位,以權謀私,暗中作弊(說到聽女人枕邊話),索賄,求情。如果法官在這五個方面行為不當,刑罰不公,那罪名只是壹般?罪行和犯人壹樣。

為了防止官官相護,還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如果同事能積極舉報、揭發枉法官員,不僅可以免於處罰,還可以代替枉法官員,享受相應的物質待遇。因為有比較系統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意在監督司法人員嚴於律己,依法辦事。

有些人甚至責怪自己做錯了案子。李立是春秋時期晉國最高法院院長,在現代司法界受到高度評價。史記?《官員列傳》記載,李立自責聽錯信誤殺。他拘留了自己,判了自己死刑。盡管晉文公和君主重耳釋放了他,李立仍然拒絕赦免他,並自殺了。

此外,先秦時期就有糾察制度,為受害方提供了申訴渠道。“李周?它在秋官嗎?不殺人?是周朝的官職?負責殺人?高級公務員,負責糾察法官擅自使用砍頭刑,對故意不服案件、阻撓他人申訴的法官壹經發現舉報,嚴懲不貸。起訴和懲罰?。

2.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

刑訊逼供是現代司法制度下的非法取證行為。然而,在中國古代,酷刑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存在,到了秦漢時期,酷刑成為壹種普遍的選擇。後來南朝在這方面玩出了新花樣。

隋書?《刑法誌》記載,梁武帝南朝時期,有壹種官方認可的刑訊方式:將在押人員餓三天後重審,這種方式被稱為?衡量和懲罰?。南朝時,陳是何許人也?測量?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後,每次都被允許站在大約壹英尺高的土堆上,而且只允許用腳站立?七個季度?,約100分鐘。

這麽折磨,妳活不下去,妳求死都不行,沒幾個人沒辦法。說實話?是的。但即使在酷刑合法的朝代,法律對酷刑也有嚴格的限制。隋唐以後,刑訊開始受到法律的規範。

按唐朝的規定?累不累的壹定不能超過200?,即最多200次點擊。但禁止對70歲以上老人、15歲以下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實施酷刑。論唐律?越獄?銬孕婦?規定如果執行的是孕婦,相關責任人會是?壹百根棍子?;即使女囚犯在分娩後不到100天就受到懲罰,法官也會受到懲罰。

後來的宋、元、明、清的刑法中也有類似的條款。當然,古代在處罰執法者的違法行為時,也會考慮是故意還是過失。

按照宋朝的說法,如果犯人是故意非法刑訊致死的,就要以殺人論來處罰。如果是過失行為,則減輕犯罪。如果無辜者被折磨致死,謀殺罪會減輕;如果被折磨的死者是有罪的人,謀殺罪的三等刑會減輕。

古代對犯人的關押期限也有嚴格的規定。在古代,拘留被稱為?監禁?法官不按規定監禁犯人,就要負刑事責任。論唐律?《越獄》規定:?若不應禁,若應枷,椽與枷,椽與椽,杖六十。?

“明律?刑法?越獄?所以,禁止調查人?文章:?凡是因為個人仇恨而被禁止平人的官員,都是八十;所以死去的人,扭曲了?如果能調查人,職員八十;超過壹處斷傷,按格鬥傷論;所以,死的人,斬首。同事和獄卒,知道調查的,和犯罪壹樣;對死者,降壹級。?所謂?任平?,沒有犯下罪行的普通人。

問完細節,被告已經認罪,沒必要再問了,不僅是證人,原告也要馬上放回去,否則相關法官會受到懲罰。“明律?刑法?越獄?原告的人員不會放回去吧?文章:?無故三天不放,罰二十,每三天給壹等,四十停罪。?

3.如果古代的法官弄錯了呢?

司法問責制的根本是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那麽,案子錯了怎麽辦?中國古代在這方面有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五種情況:坐同壹位置、輔助法律定罪、違法量刑、入境、泛濫,分別論述。其中,最突出的是?坐在同壹個位置?責任。

所謂?坐在同壹個位置?就是說具體案件的所有涉案人員都要在判決書上簽字,如果錯案就要負連帶責任,就像以前說的?坐在壹起?。論唐律?著名的例子?同性罪犯坐在壹起?文章:?犯同位者,大副為壹等,判官為壹等,判官為壹等,主典為壹等,各以理為首。?可見,即使沒有私心和腐敗,也只是工作失誤,從上到下的四個責任人都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如果不是工作失誤,通過虛構事實,增減案件,造成案件錯判,有罪者無罪,無罪者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這叫什麽?入境罪?處罰更重,法官會吃虧?向後坐?判了和犯人壹樣的罪,就是錯判了犯人的死刑,出事的法官也判了死刑,還有?死刑?。

反坐系統?繼承了先秦刑罰的不公?犯罪只是壹般?刑法認為,這壹制度是在漢代實行的,在漢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為太守,因為?坐以待斃濫殺無辜,鋃鐺入獄而死。?

法官依法辦案。幫助法律定罪?不然問題就嚴重了。根據尚軍的書?賞刑”,在先秦時期,法官不執行君主的法令就會被判死刑,他的父母、兄弟、妻子都跟著倒黴。這壹點進入封建時代後有所緩解,但也很重要?鞭打?唐、宋、明、清的法律中都有規定。違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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