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小虎(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長期匿名舉報,也有復雜的社會原因。但是,舉報人不必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更不用說報道失實甚至誣告的責任;這無疑是對正常司法程序秩序的壹種破壞。所以至少從秦代的法律上,匿名舉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作為犯罪行為來處罰的。秦始皇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問答》中記載:“若呈書,不送,見其焚”;同時要“審書”。也就是說,政府收到匿名舉報信後,不應該馬上打開燒掉;如果作者被抓住了,他應該被立即審問以查明事實。張家山漢簡中也有規定:“不敢以言取人。”。不守法就不能直接談,因為妳是被監禁的。“即不得根據匿名舉報信對被告人進行逮捕和訊問,否則將根據監獄理由進行審判。那麽,對於匿名舉報應該怎麽處理呢?現存文獻中沒有相關記載,但涉及到曹魏時期的刑法改革,《晉書》中有“改書棄城,故刑輕”的內容,由此可以推斷,漢代對匿名舉報的行為是依法懲處的,史籍中有記載,也有相應的案例,如《後漢書》、《梁同傳》。四年冬,被飛書誣蔑,死於獄中。”所以,雖然自曹魏時起,匿名舉報的死刑被廢除,但禁止匿名舉報作為壹項基本要求,為後來的法律所遵循。《唐律略論》中有明確規定:“投匿名書告人罪者,流兩千裏。拿到書的就燒死,送上法庭的也就壹年。如果訴訟有理,加二等。被告,不要坐。學聞之者,也不過三年。”這壹規定的目的是“堵塞誣告的源頭,用杜奸詐之路。但如果妳投了匿名書,告人謀反,謀反,或虛或實,抓到妳投的人,就要視具體情況處理:但謀反者,擾深夷人,不告,判死刑,書不燒,送官聽。如果形式屬實,請聽;如果控告是假的,就要依據誣告陷害法。”當然,有時候也會有例外。比如武則天在位的時候,專門做了壹個“青銅棺材”,接受匿名舉報。“* * *是壹個房間,裏面有四個隔間,各有專長,可以用來進出。”可見,當有特殊需要時,法律規定也可以放在壹邊。但禁止匿名舉報的精神在後來的立法中有所體現。明清法律基本沿用了唐律的規定,只是量刑加重了。《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刑法與訴訟”壹條規定:“凡以匿名文件控告人犯罪者,必被扭;看吧,就算燒了。若將人送去打官司,職員八十;訴訟有理,職員壹百;被告沒有坐下。如果妳能抓住那個拿著文件的軍官,軍官將獎勵妳120兩銀子。”孟麟《讀法言》指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故杜奸也”;沈《大清律註》也指出:“欲陷人於刑,欲除事,可因其惡心而刑,故應註意其法。“明朝嘉靖五年(1526),發生了壹起匿名舉報案:紅林寺壹官員在禦路上發現了兩起匿名舉報,不敢怠慢。他立即向嘉靖帝報告,嘉靖帝下令錦衣衛調查處理,但內閣大學士洪飛等人不同意,指出:“佚名文書控告人犯罪,法律明文規定。“法律之初,本意是深遠的。蓋孝仁欲謗,又怕誣告,故設為機,隱名。如果我們做進壹步的調查,就應該向告密者敞開大門,這樣無辜的人就會被忽視。如果人被抓了,就必須當作法律來警告不守規矩的人。鑄文書,即應焚之,不必上禦觀。最終,嘉靖皇帝采納了他們的建議,下令都察院“禁告,違者無貸”。而嘉慶皇帝,雖然法律嚴格禁止匿名舉報,但由於舉報所涉及事項的復雜性,官方衙門往往不敢嚴格依法受理匿名舉報,這也使得匿名舉報屢禁不止。因此,朝廷多次要求嚴格依法處理匿名舉報。嘉慶二十三年(1818)頒布的聖旨指出:“匿名揭發,最害民風。其本意原是出於個人懷疑,被地圖所害。壹旦被查,沒說的人就白白被汙蔑,傳到案外的人,被拖下水。這場訴訟是由無名罪行所毒害的,而同謀者袖手旁觀則表達了他們個人的憤怒。其險惡之情不止於語錄。“所以,”“以後發現匿名帖子的,壹律銷毀原帖,不準播放。但關系國家大事者,必暗中聽之,待瞎子暗中行之。”至於匿名舉報者,壹經查實,將嚴懲不貸。道光二年(1822),刑房發帖稱李上班時遊蕩,被上司發現,訓斥並開除。李懷恨在心,竊取文件,然後匿名舉報。後來看到政府對匿名信查得很緊,迫於壓力投降了。結果政府把匿名檢舉罪降了壹級,判了三千裏。與此同時,道光也應該為沒有依法追查被舉報人負責。道光十八年(1838),有人匿名向兩江總督陶澍報告,趙文縣令繼續升任捐官姓,陶澍將繼續升任撤職查辦。結果遭到道光的嚴厲斥責:“總督等人既然查獲匿名文件,明知不可能立案,就應該照常銷毀,同時依法嚴懲捏造的罪犯。州長等人就這樣行動了,從此匿名揭發之風又起。處理它是壹個錯誤。陶澍、陳鑾都在想辦法敕令嚴辦沈振,督軍等人還在緊盯著他,要編揭帖罪,查清案情,再罰他壹次,以儆效尤。”
上一篇:根據藥品管理法,法定代表人對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負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下一篇:文獻檢索五問!求解答!(救命!謝謝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