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朝禁止官員賣淫。
公元前645年,經齊桓公同意,管仲創辦了中國第壹家官方妓院,名為女媧。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幸福家庭制度”和“官妓制度”,並伴隨著所謂的青樓文化。這是唐代娼妓的最高地位。歷史上赫赫有名的薛濤,得到了當時我們在南方建設淅川的特使,當時的省委領導魏高的賞識。這其實相當於現在壹個政府公務員的角色,參與了原本由工作人員處理的案件的處理。高偉差點上報法院總部,在接下來的文件裏正式讓薛濤轉正。唐朝以後,妓女的地位開始下降。
在宋朝,賣淫還是合法的。柳永因為求愛成為著名的偶像詩人,卻因為這個愛好葬送了仕途。可見宋代的妓女觀念已經走下坡路了。
以後朝廷明確,官員可以讓官妓帶酒跳舞,但不能和她們上床。如有違反,地獄付將被解雇或降級到庶人。公款吃喝,然後找“三陪”絕對是大忌。南宋有個案子,崇安知府被罰“天天宴飲,登峰造極,妓女奉命好色無敵”,最後被降為縣令書。即使不是公款消費,官員在妓女陪同下參加私人宴會,也會受到懲罰:“各州總督常平,屬縣、鎮、村,受官妓招待,受家妓招待,受司法監督。也就是說,去非使臣吃喝的,80貼,不虧。”
宋朝禁止官員與妓女結婚。當趙真成為皇帝時,他規定負責監獄的官員不得在監獄裏召妓。當時說的是“不嫖”。40年後,當趙旭成為皇帝,它被擴展到整個監獄。他不僅提到了壹些牢獄之災,還禁止所有監察官員嫖娼。但也有例外,壹年365天中有壹天可以“放松”,這壹天是趙旭生日的“神聖日”。在詩人的詩中,所謂“龔俊今夜無需睡眠,黎明鐘前仍是春”指的就是平安夜的情況。
明朝玄宗開展了大規模的掃黃運動。
賣淫在明朝早中期尤為發達。許多達官貴人不問國事,縱情歌舞宴飲;名人從事賣淫和娛樂。後來的《龔銘書·判斷清明集》作為研究和評價妓女的工具,成為當時妓女的指南。當時妓女遍布全球,大都市數千,甚至窮鄉僻壤。
明朝宣德四年,也就是1429年的秋天,30歲的明朝玄宗朱瞻基受夠了。朱瞻基,明仁宗長子,生於文健元年。他是壹個賢明的君主,擅長文筆和武功。他稱帝時,國臺懈怠,官員日益腐敗放縱,終日驕奢淫逸。在位第四年,朱瞻基終於無法忍受滿清文武官員日益惡化的生活方式。他決定解雇正式員工。
他的措施是決定性的,不容置疑的。十三州大明和北京的國營妓院在經營了幾十年後被徹底廢除,審查人員被嚴令糾察官員的道德。敢違抗命令賣淫的,勢必辭職,永不錄用。出賣自己的學者也會受到懲罰,甚至在科研中不會被錄用。這壹禁令對於明朝興盛壹時的國營妓院、酒樓來說,無疑是災難性的。不久後,教學車間裏曾經繁華華麗的女裝店被拆了壹半,舞廳成了廢棄的水井和水池。
但對於文武官員來說,緊張的氣氛只是暫時的。雖然禁止官妓,官員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入妓院,但妓女仍被關在家中,無法查處和取締。宣德十年,38歲的明宣宗去世。經過玄宗作風的短暫整頓,明朝官員被壓抑的情欲迅速反彈,整個社會變得“好色”起來。
3.清朝法律禁止賣淫。
清朝的禁娼可以說是真正的“法定禁娼”。法院的“掃黃”力度很大,有壹段時間還挺有效果的。以當時中國著名的“紅燈城”揚州為例。那時的性工作者非常緊張。隋唐以來,揚州的性產業已經非常發達。雖然朝廷“嚴打黃賭毒”,但妓女並未被取締,“私妓”、“半月門”、“楊彬”、“船娘”等秘密私娼繼續經營。這些性工作者對“掃黃”了如指掌,新聞壹緊張就“集體消失”。清代初學吳起在《淫書序》中說:“有禁則生死逃亡,不知身在何處。”
清朝初期,根據明朝的記載,在北京設立了教學工場。但順治皇帝兩次減少教坊中的女樂,培養了48名太監,代替宮中從事活動的女妓。順治皇帝第壹次做妓女後,選了48個太監代替妓女。順治八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女樂,開始禁止賣淫,在清朝掀起了壹場自上而下的“禁娼運動”。順治十六年,女樂直接被砍。
康熙皇帝繼承了順治的禁娼政策。在12中,他重申了禁止賣淫。19年,法律上明確規定:“壹夥人為了給黑龍江等地的奴隸武裝,開窯引誘婦孺,照學士的榜樣殺死。”康熙年間,清廷還禁止秧歌在北京演唱,秧歌藝人也不得留在北京。他還發函禁止出版和銷售色情歌曲,禁止好人家的孩子演戲。康熙四十八年,地方官禁止“百人團,男女混”的地方群眾娛樂活動,禁止印刷出版色情小說。此外,康熙年間還頒布了在北京內城開設戲院的禁令。
雍正帝下令全國廢除音樂制度,國家不再正式支持妓女。官方嫖娼是官方明令禁止的制度。嘉慶帝進壹步加大了對賣淫的懲罰力度。嘉慶十六年修訂的《揚州倡議書》規定:“凡長期犯罪者,首次租給業主,雇工八十人,只租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