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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我想買壹輛電動車。惠州現在的電動車政策是怎樣的?

關於加強市區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

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鞏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現加強對惠城區中心城區(以下簡稱城區)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本通告所稱摩托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兩輪或三輪汽車,且不論駕駛模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均為每小時50公裏以上,或者使用內燃機的,其排氣量為50毫升以上。

輕便摩托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兩輪或三輪機動車。無論采用何種行駛方式,其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50公裏,使用內燃機的,其排氣量不超過50毫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l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蓄電池為輔助能源,有兩個車輪,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超過240W,能夠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動助力功能的專用自行車。

二、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在規定的城市道路上行駛。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自2011年3月20日起,城市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輕便摩托車登記上牌截止時間2011 5月31。自2011年6月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輕便摩托車註冊登記。報名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布。

惠城區橋西、橋東、江南、江北、龍鳳、河南等6個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自2003年7月起禁止辦理摩托車登記手續。上述區域內未經登記的摩托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不得上路行駛。

四、自2011、1年6月起,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在車身懸掛識別牌、號牌的輕便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五、市區下列路段禁止輕便摩托車通行:環城西路、長壽路、南壇西路、南壇東路、霞浦路。今後,市政府將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逐步擴大輕便摩托車禁行路段。

六、駕駛輕便摩托車應當遵守有關機動車通行的法律法規,在城市道路上行駛不得載人。

七、電動自行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壹)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道路右側邊緣(不含路肩)起不得超過1.5m。

(二)電動自行車不準在城市道路上載人,但配備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載壹名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

(三)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

八、輕便摩托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輕便摩托車:

(壹)未依法登記,或者登記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二)駕駛人未取得輕便摩托車駕駛證,或者雖有輕便摩托車駕駛證但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駕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留輕便摩托車的其他情形。

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大依法查處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交通違章者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信息進行處罰。

十、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通行非機動車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含20元)以上50元以下(含50元)罰款。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執勤交警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壹、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並拒絕接受罰款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十二、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市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區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和電動自行車標準產品的企業或者經營者,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嚴厲處罰,防止不合格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在市區生產銷售,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14.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和仲愷高新區的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由惠陽區政府、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和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各自城市發展和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3月20日起施行。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發布的《關於加強市區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管理的通知》(惠府〔2009〕124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3月3日

強烈建議觀望...看看3月20日之後會發生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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