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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刑事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是防範風險?

壹、刑事辯護不允許防衛過當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辯護中的風險主要包括律師提交手續的風險、律師會見時被監控的風險、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的風險、律師會見時回答問題的風險、律師調查取證的風險、傳遞家屬信件的風險、律師接待家屬的風險、律師利用案卷的風險、律師核實證據的風險、律師出庭辯護的風險等等。二、具體情況1、律師風險提交手續時,壹般情況下,律師可以憑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麽,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提交手續,直接持三證去看守所?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先向辦案機關提交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證書復印件,再安排會見。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從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地點了解案情。如果他們不去辦案機關補辦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只要律師盡到了提交手續的義務,辦案機關和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存在看守所以律師未告知辦案機關委托事項為由拒絕律師會見的風險。2.律師見面,有被監聽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時不會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和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導致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後果?所以律師見面還是要意識到被監聽。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時不會被監聽”,但律師無法掌握事實上是否有監聽或被監聽。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告訴被采訪人真相。律師在提供咨詢意見時,應當自覺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告知當事人謹慎提問。風險是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被當事人投訴。3.律師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是有風險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什麽,不能回答任何問題,不能答應任何要求。實踐中,律師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咨詢的過程中,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涉案犯罪的實體和程序,應當允許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律師如果唆使他人作虛假陳述,將會受到投訴和懲罰。4.律師在會議中的回答存在風險。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如“我可以這樣說嗎?”“我應該這麽說嗎?”以及“我該不該坦白?”,律師壹般用以下句子回答:“妳的問題涉及主觀方面,這是法律規定的。”妳的問題涉及到犯罪對象是否合格。關於這個問題,法律規定,“妳的問題涉及到認定犯罪事實的原則,也就是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關於這壹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是這樣的。“也就是說,律師應當運用法律條文及其解釋、法律原則及其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回答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不得引導、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律師明確的回答行事,造成不良影響的,向律師投訴;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也將受到懲罰。5.律師在調查取證時是有風險的。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王說:“刑法第306條猶如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事辯護律師執業風險的來源之壹,也是許多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謹小慎微的罪魁禍首。“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調查取證嗎?是否有權提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工具並拒絕提供?實踐中,在偵查階段,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外,辯護律師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進行全面的偵查,那就和國家機關的偵查權相沖突了。如果律師取得了定罪或者嚴重犯罪的證據,但沒有出示,則屬於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提供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就違反了《律師法》關於“律師的責任是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免除處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的,也會受到行業處罰。6.家書中哪些東西可以傳遞給面臨風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哪些不可以?律師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帶“家書”嗎?與案件無關的都可以轉嫁嗎?他有可能簽什麽材料嗎?在實踐中,律師不得私自攜帶家屬的信件和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向對方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想要帶去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加強了對律師的約束,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的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違反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發送處罰建議書。有些話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註意,不能傳,否則有串通嫌疑。有些法律文書,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以及隱匿、毀滅證據的,不能簽字,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掩飾、隱瞞犯罪。7.律師接待家屬的風險作為委托人的家屬,他們有權向委托的律師了解自己的工作情況。律師會把知道的事實都告訴家人,還是壹點都不告訴?案件的細節不能向委托人透露,更不能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的刑事偵查活動屬於國家秘密。律師泄露國家的刑事偵查活動,可能會被認為是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受到處罰。同時,如果律師將案件細節告知委托人,可能會使委托人因急於救人而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礙。壹旦結果發生,律師是逃不掉責任的。8.律師利用案卷的風險在審查起訴案件時,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全部案卷。這些材料的使用有什麽規律嗎?能復制壹套給客戶端嗎?嫌疑人能全部審查嗎?可以在網上公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公開嗎?律師可以通過復印、拍照等方式復制檔案。原則上應該是全卷抄。庭審公開前,案卷材料不能通過互聯網公開,也不能復制給委托人;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仍應保密,不得向當事人公開或在互聯網上公開。公審之前,案卷應該是國家機密,抄送給委托人,這是泄密。庭審公開後,可以公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開庭後仍不允許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將受到處罰,並追究刑事責任。9.律師核實證據有風險。他們如何核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證據?我能把它們都展示給他們看嗎?實踐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可以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其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鑒定意見,供其核實。對於共犯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當在有異議的情況下進行口頭核實。如果直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查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口頭證據,可能導致虛假辯解。壹旦翻供,律師就有被誘導的嫌疑。10.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的風險。在審判過程中,律師和法官經常意見相左。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要規範自己的辯護行為,服從法官的指令,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如與法官意見不壹致,發表意見後應服從審判長指揮,不得當場與審判長對抗。審判程序中如有違反法律的情形,應當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服從法官的指令,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行政處罰。刑事辯護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情節進行,避免超越法律範圍的違法犯罪行為。辯護時要結合出示的證據和相關證明文件,提高說服力,還要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的正常審判活動,達到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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