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進壹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意見》明確了事故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即對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企業啟動刑事偵查。
建立四項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在省級層面,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犯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適用刑罰的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
2.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意見提出,按照有關規定,發生1死亡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因重大隱患可能引發次生衍生等進壹步事故,安全生產條件無法保障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該企業部分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
3.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刑事追究制度。《意見》按照有關規定,明確了事故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規定對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立案偵查。為加強對生產安全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追究過程的監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發生1人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提出聯合執法、聯合懲戒,使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於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因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事故或連續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江蘇:凡發生事故,暫停投標。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於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5月以來,事故責任企業
(壹)今後,凡本省建築施工企業發生1壹般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建築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立即在事故所在設區市範圍內停止投標不少於3個月。
(二)今後凡發生1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將停止在全省範圍內投標。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故通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
(四)全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2020年內連續發生兩次壹般事故的,從第二次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全省範圍內投標不少於3個月。
(5)2020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本省責任施工單位進行處罰,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發生壹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安全員,工程竣工驗收後暫扣1年;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吊銷安全生產評估證書。並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扣除信用分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壹點:
施工企業要配齊安全主任,並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施工企業因違法施工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壹般生產安全事故投標資格為本省1年,重大事故投標資格為本省2年。
突出整治施工單位違規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5月12日,江蘇南通發布《關於下達2020年建築施工安全控制指標的通知》。
指標要求: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大幅下降,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比上年下降20%以上。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與申報尤氏(紫瑯杯)、省優(揚子杯)、省市星級工地數量掛鉤。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壹的,取消本地區年度市級、省級優秀申報資格,暫停本地區半年度市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取消本地區年度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
年均監管面積654.38+00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度事故已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
年均監管面積在654.38+00萬平方米以下,且年度事故已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並被封禁!
2019 12住建部、應急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建築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懲戒的意見》。意見很明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暫停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質和崗位證書,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相關註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註冊證書,不得從事相關建設活動。
(編者註:此前,重大安全事故註冊人受到吊銷資質證書、5年不予註冊的處罰。這壹次,處罰標準會大大提高!)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對企業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被列入“黑名單”進行處罰。
此外,意見還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進行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受到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的判定標準如下:
壹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註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將根據情節和後果進行處罰。最嚴重的會吊銷他們的證件,終身不註冊!詳情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具體事故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