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2015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2015修訂)

第壹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

2.專利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

7.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爭議;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復審申請的決定的;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的案件;

12.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強制許可決定不服的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費用裁決的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

1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的案件;

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第二條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第三條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1年7月以後作出的撤銷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的復審決定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條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2006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不服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五條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發生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第六條原告只能對侵權產品的制造商提起訴訟,不能對銷售者提起訴訟。侵權產品的生產地與銷售地不同的,由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銷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制造銷售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條原告依據1993 1之前提交的專利申請和本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的管轄,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實質審理中,應當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第八條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日(不含該日)之前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可以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10之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可以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評估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責令原告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原告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第九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糾紛案件中,被告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中止訴訟:

(壹)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使用的技術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屆滿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中止訴訟必要的除外。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審查確認的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訴訟。

  • 上一篇:資本占用費最新規定
  • 下一篇:辯論演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