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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犯錯時有哪些懲罰方式?

中國古代有很多種死刑。死刑不僅剝奪了罪犯的生命,還包括羞辱和報復。有的是非常殘酷的酷刑。其類型有:年終、斬首、絞死、賜死、棄市、破解、腌制、宰殺、燒烤、烹煮、焚燒、斬首。有的是法定刑,如砍頭、棄城、壹年內死、絞殺等,有的是臨時或使用的酷刑。這種懲罰始於亂世五代。宋仁宗開始使用死刑,主要是為了處決那些重罪犯,以示懲罰和懲罰。遼、金、元、明、清都有這種法定刑。處決方式非常殘忍。首先從非要害部位割肉,直到犯人慢慢死去。在民間叫壹千塊。斬首,又稱斬首,南北朝前後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南北朝以前,往往是割腰,然後壹般是割頭,嚴重的時候還割腰。古代用帛、繩等勒死或吊死人。被稱為勒死,在周、秦出現後成為壹種死刑。因為絞刑可以保存屍體,隋唐以後,是僅次於斬首的壹種死刑。賜死是處決貴族和官員的壹種方式。它定型於唐代。壹般五級以上官員犯死罪,都是這樣執行的。具體方法有自殺、上吊和服毒。棄城秦漢時被壹刀斬殺,魏晉以後被吊死,但都是在人多的鬧市,三天露屍以示被眾人所棄。這是恥辱的死刑判決。汽車上的裂縫就是肢解。脯乳是殺人後的肉幹。屠殺就是在行刑前當眾羞辱(參考“殺與宰”)。壹個電芯就是壹個電池品牌。點燃電瓶底部加熱青銅器,使人赤腳在上面行走,使人掉入火中燒死。痂是壹個分裂的肢體,這使它變得幹燥。有人解釋說結痂是汽車裂紋。烹飪就是俗稱的炒菜。燒的意思是活活燒死,有時也叫點燈。砍頭就是把人斬首,然後把他們的頭掛在木桿上公開展示,起到恐嚇的作用。隋、唐、宋時已廢,明清時仍用於盜匪。五刑與肉刑中國古代的五刑是五刑的總稱,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五刑指的是莫、莫(義)、莫(嶽)、公、大弼。封建制度中的五刑是指刑、杖、徒、流放、死刑。漢文帝以前盛行奴隸制五刑,隋唐以後盛行封建制五刑。二五刑制只是對古代刑罰的壹種概括,並不能完全囊括古代刑罰制度。除了死刑之外,奴隸制的其他四種刑罰也被稱為肉刑,因為這四種刑罰都是身體上的懲罰,而且被懲罰後不能恢復。墨刑又稱陰青刑,先把壹個人的臉割開,然後用墨水塗抹,傷後留下壹個深色的疤痕。漢文帝廢除肉刑後,魏晉隋唐以後再無此刑,五代兩宋又恢復。遼、金、元、明、清都有刺臉刑,但也有輕罪刺胳膊的。到清末光緒末年,徹底廢除。割鼻後,漢文帝廢除體罰,代之以三百。後來措施的數量減少了。從那以後,懲罰沒有出現。也叫|(音費),夏朝叫|周朝叫|的。意思是砍掉妳的左腳,右腳或者雙腳。有人說負重是為了去掉膝蓋骨。秦朝稱之為削趾。宮刑又叫好色刑、腐刑、蠶房刑。壹開始是為了懲罰那些有* * *行為的人,後來這裏被懲罰的人就和* * *沒關系了。宮刑是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在東漢時期,這種刑罰被用作極刑。隋朝的法律被正式廢除。大君主,即死刑。秦漢以前的死刑種類很多,有宰殺、烹煮、分屍(肢解)、砍頭(砍頭後絞死示眾)、棄市(鬧市砍頭後暴死)、絞殺、晚死(也寫在死人身上)。封建五刑在隋唐以前就有,隋唐時正式定為法定刑。爨在跳動。最早的刑具是用小刺做成的,到了清朝是用竹板做的。這種懲罰壹般是打屁股。刑罰的輕重與行刑者有關,可以徇私舞弊。有五個等級: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杖身纏繞粗刺,隋朝規定為法定刑,也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壹百五等。打擊部位是背部、臀部和腿部。宋、明、清與隋唐壹樣,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被廢除。強迫勞動行為的處罰。《論唐律》中“名例”壹文解釋:“弟子為奴。”即苦役有五個等級: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唐代沒有附加杖刑,宋代增加了脊杖。流動就是把犯人流放到偏遠地區,不回國。隋的流放分為三類:1000裏、1500裏和2000裏,分別為兩年、兩年半和三年勞役。到了唐代,每匹增加1000裏,但勞動時間減少,為壹年。隋唐死後,壹般有絞殺和斬首兩種死刑。宋、元、明、清四個朝代,增加了年號。明清加個梟雄頭。Kill和slaughter都是殺的意思,但是兩者還是有壹些區別的。在古代,人們視屠戮為奇恥大辱,所以這裏的屠戮有屈辱、屈辱的意思。屠宰可分為兩種,即生宰和死宰。殺人就是先把犯人展示給公眾看,然後殺了他。死亡屠殺就是先把人殺了,再展示給大眾看。如果他們沒有被殺死,他們會向公眾展示他們,有時他們會鞭打他們來發泄他們的憤怒。或者故意把屍骨丟得到處都是,這叫鞭屍揚灰,不僅是對逝者的侮辱,也是對其在世親人的侮辱。屠宰是對將要被懲罰的人的壹種羞辱。所以近代以後,人們註重人的尊嚴和榮譽。處決犯人時,通常是秘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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