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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標采購法律法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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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制定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由總統令宣布。名稱最後加上“法”字頭,如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該法律在全國普遍有效。

我們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規律和我們日常所說的規律的區別。這裏是狹義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以主席令形式向社會公布,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我們日常工作中所說的法律是廣義的法律,不僅包括狹義的法律,還包括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

(2)法律法規

法規分為兩類,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制定機關是國務院,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名稱總則、實施條例等。比如在工程建設領域,我們經常會接觸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我們正在制定。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都有效,但效力不如法律。

當地法規。制定主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但並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壹般是條例,有的是實施辦法。

(三)法規

規章也分為兩類: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定。制定主體:國務院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它通常以部長令的形式發布。名稱的壹般使用方法和規定等。比如我們經常用的國家發改委3號令,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確定辦法。部門規章在部門內部具有約束力。

當地政府法規。制定主體與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相同。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名稱壹般以《條例》和《辦法》命名。

(四)行政規範性文件

它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

A.根據法律規範的相關性。

(1)招標投標專業法律法規

(2)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法規

由於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采購活動如果采用招標方式,除了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外,還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1)政府采購法。這是全國人大制定頒布的壹部規範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法律,主要規定了政府采購的範圍和方式、政府采購的當事人、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合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質疑和投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2)全面規定政府采購制度。為貫徹政府采購法,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先後制定了《貨物和服務政府采購招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範了政府采購的原則和程序、信息公告的發布、供應商向財政部門投訴的活動、財政部門受理和作出決定的活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政府。

(3)節能環保產品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切實加強政府機關節能工作,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作用,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制定了《關於建立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具體規定了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總體要求,科學制定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目錄,規範了節能工作

2004年,財政部還制定了《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2004185),明確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效產品。規定了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制度、發布清單的媒體、在技術和服務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列入節能清單的節能產品。

此外,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環保政策功能,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制定了《關於實施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的意見》(財庫200690號),對實施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在同等性能、技術、服務條件下,優先采購列入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

(4)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規定。為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嚴格控制和規範進口產品政府采購行為,財政部先後制定了《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和《關於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 248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托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包括已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產品)的活動,明確規定了進口產品政府采購的審核管理制度、采購方式、采購文件內容、監督檢查等。

(五)中央國家機關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為建立和完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02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4號),明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並具體規定了政府采購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單獨設立機構、推進政府采購規範化管理、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制度、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等內容。財政部還先後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4]104號)和《中央單位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7]3號),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的組織形式、具體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預算和計劃管理、采購目錄和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2)規範市場交易的壹般法律。

根據合同法中的要約與承諾理論,招標人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是要約,招標人在定標後發布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因此,招標人和中標人要想通過簽訂合同來實現交易,就必須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具體規定。

招標人可以依法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還應當依法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貨物價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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