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自5月25日起執行。
附件:《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
第壹條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保障國家重大水利工程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暫停後的電價空間設立重大水利基金。
第四條重大水利資金的籌集和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壹)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將向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征收政策基本不變;
(二)直接受益於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的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資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
(三)不直接受益於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的省籌集的重大水利資金,留作地方重大水利工程使用。
第五條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範圍內籌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和規定的征收標準後的銷售電量總額征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銷售的批發電量(即實際銷售給劃轉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和境外的電量、企業銷售給自身自用的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的電量(不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下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基金具體征收標準附後。
第六條重大水利基金自10月00+1日2065438+65438起征收,2月09+31日2065438+65438起征收。
第七條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壹並收取。
第八條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省份(以下簡稱14省份)電網企業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設立。
間接受益於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的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省份(以下簡稱16省份)電網企業收取的重大水利資金,由當地省級財政全額征收。
第九條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資金,由地方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直接征收,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14省份第十條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征收,直接繳入國庫。省級電網企業、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每月10前向當地專員辦上報上月實際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每月12前完成申報審核,確定重大水利資金額度,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前,按照專員辦開具的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規定的繳款金額足額繳納資金。
專員辦根據省級電網企業、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實際年度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相關企業應繳重大水利資金的最終結算。專員辦進行結算支付時,對電力用戶未交電費和電網企業核銷壞賬的用電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16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當準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無法準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其最大發電(銷售)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確定重大水利資金額度。
第十二條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 01 58“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其中,專員辦從14省份收取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別計入01“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基金”和02“三峽工程後續工作基金”科目下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16省份省級財政部門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在03“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科目下,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
第十三條14省份省級電網企業征收重大水利基金,中央財政按征收額的2‰支付征收費。征收費用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分別支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具體支付辦法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不得從代收收入中直接留存代收費用。
16省份省級電網企業收取重大水利基金,省級財政從本級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支付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省級電網企業應當將收取的重大水利基金及其正常業務收入進行核算。省級電網企業、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當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資金,不得拖延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專員辦、省財政廳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計入本金,壹並核算。
第十五條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征收範圍和標準。
第十六條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彌補,並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科目。
第十七條重大水利資金按下列規定分配和使用。
(1)14省份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資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後續工作、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重大水利資金手續費等。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三峽工程後續工作之間的分配比例另行規定。
(二)16省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水利資金,由南水北調工程法人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核,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同時,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要編制重大水利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收繳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重大水利資金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暫按中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三峽工程後續工作重大水利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規劃的要求安排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資金在滿足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需要後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報國務院確定。
第二十壹條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資金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省財政部門編制年度資金收支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收繳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16各省要將重大水利資金年度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重大水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類213,04,70“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南水北調)”,71“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三峽工程後續工作)”和72“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資金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籌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擠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資金的單位和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予以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16各省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水利基金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至1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征收,原有關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