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仲裁階段的爭議密不可分,勞動者不服勞動爭議仲裁中關於克扣工資的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增加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由於克扣工資與支付經濟補償金密不可分,法院應合並審理,無需勞動仲裁;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該訴訟請求與爭議的勞動爭議不可分割的,應當壹並審理;屬於獨立勞動爭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第二十三條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參加仲裁活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25條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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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調解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條* *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