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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區房」是否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

隨著房地產政策、教育政策的不斷變化,學區房買賣涉及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復雜多樣。比如開發商利用學區房進行虛假宣傳;學區住房學籍被占用;買房後賣家沒有遷出戶籍,入學路更加坎坷。

情況

中糧萬科有限公司是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半島項目的建設單位。該公司在銷售中宣稱“百萬米教育通向無限未來”、“買下長陽半島,上北京四中”。張先生買了

中糧萬科公司開發的長陽半島的房子。後來業主們得知不再享受在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就讀六年以上的條件,廣大業主開始了大規模的維權活動。

2011 12 12中糧萬科公司表示,北京四中房山分校不存在“壹房壹地”的“六年有效期”限制,但具體入學要求以當時相關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制度為準。

度和通知為準。經過壹系列維權活動,長陽半島廣大業主就讀北京四中房山分校的問題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還要看其他條件。非但沒有結果,反而下降了。

返回。

業主張先生將中糧萬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中糧萬科公司關於長陽半島項目子女可按照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就讀項目小學和北京四中房山校區初中(壹室壹地)的承諾,對中糧萬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中糧萬科公司辯稱,我公司確實與張先生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且我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屬於學區房,故我公司業主可按照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壹次就讀。

北京四中房山校區初中的權利取決於當時的教育政策。我們公司開發的區域名字叫祥雲灣,半島之家,只是長陽半島的壹部分。

我司無權對教育作出安排,故張先生要求確認長陽半島項目子女可按照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就讀北京四中房山校區小學和初中的承諾。

法院不應支持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請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應當納入合同。

首先,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為合同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具體確定了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則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該房屋

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違反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這壹承諾應被視為

該合同的部分內容對中糧萬科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張先生請求分配小學的問題在廣告和傳單中並不明確,故張先生請求確認該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中糧萬科公司在銷售廣告中承諾的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初中(壹房壹地)對其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

開發商所做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為合同內容,需要以宣傳的具體內容來定性。要看公示內容是否對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本案中的公示內容因其內容明確,對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影響較大,依法應當是合同的內容。

如果開發商最終不能保證買受人通過買房入學,其宣傳構成虛假宣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對買受人進行賠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1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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