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正式定名為遼代刑。此後,金元明清等朝代都將其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酷的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是用來懲治十惡中的壹部分,比如謀反、造反。在清朝乾隆時期,如果父母或公婆,兒子殺了父親,妻子殺了丈夫,也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重罪,要判死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那些沒有按時納稅的人也被處以晚死的懲罰,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淩遲的懲罰很殘酷。壹般來說就是切下壹塊塊人肉的意思。歷代的行刑方式也有差異。壹般砍八刀,先砍頭,再砍手腳,再砍胸腹,最後砍頭。但其實不止八刀。清代有24刀、36刀、72刀、120刀。二十四刀是:壹兩刀割眉,三四刀割肩,五六刀割胸,七八刀割手肘,九十刀割肘肩之間部分,十壹二刀割腿肉,十三四刀割腿肚,十五刀刺心,十六刀割頭,十七八刀割手。
在實際執行中,更多的是,大部分是明朝惡太監劉瑾被砍三天* * * 4700刀。到1905年光緒,淩遲的刑罰被廢除。
通過肢解屍體處死
亞洲和中東的少數民族尤其喜歡這種刑罰。這種懲罰的關鍵是將人體打散直至死亡。
波斯帝國將叛軍分為四部分。古羅馬人對付女囚時,先割掉乳房,對於男囚,先割掉生殖器。古希臘人在切肉的時候,還要加上去骨的程序,這使得犯人看起來就像是填滿了木屑的玩偶。但是和中國人比起來,其他民族就粗糙了。中國人把這壹年發展到了頂峰,使它成為壹種特技。行刑之初,劊子手會熟練地把犯人的喉結割出來,防止他喊叫。然後迅速放血包紮傷口。第壹部分是背部,每壹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死壹個成年人,必須使用3357把刀,刀必須流血,失去肉。應該是用白色的大瓷盤粘在上面,讓觀眾欣賞,得到欣賞。如果犯人在規定的刀數之前死亡,劊子手會被觀眾恥笑,可能會丟掉工作。
中國酷刑簡史
20世紀10年代,“靈池”在歐洲名聲大噪,因為法國士兵在1904年和1905年拍攝的照片被編輯成明信片而走紅。然而,酷刑在1905年4月被廢除。在法國,《在死亡之年》被視為“酷刑在中國”的終極代表,激勵了無數作家和藝術家,甚至直到1960年喬治·巴蒂爾的攝影集出版,這些照片後來被陳節仁重新繪制。這些圖像象征著中國,它的歷史和文明,類似的風格今天仍然繼續影響著西方人。
自20世紀初以來,“年中”已成為中國刑罰體系中最典型的刑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淩遲與古代的刑罰大相徑庭,應該屬於現代的刑罰。“年”壹詞雖然最早出現於十世紀,但直到十三、十四世紀才正式納入刑法。無論是刑罰本身還是它的名稱,很可能都不是起源於中國。此外,1905年,法律史學家沈家本上書,要求刪除淩遲等極刑,也是論據之壹。畢竟“在當年”不符合我國的法律精神、刑罰特點和適用方式,看起來更像是“特別法”的懲戒類型。當然這個特別法是屬於皇帝司法體系的,在元法中有記載。但仔細觀察,設立壹個不是正確的刑罰,違背了正常的法律精神。從建立到廢除,學者們壹直稱之為殘忍不人道的刑罰。
在年,它是壹種肢解的懲罰,其中包括切斷和分離四肢。拍攝於清末的照片,展示了真實的“八刀”行刑。八刀,劊子手用的是壹筐編了號的尖刀:第壹刀,割胸口(都是從左邊,還有下面其他部位);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把手臂切到手肘;第六刀第七刀,把小腿砍到膝蓋;第八刀,第壹刀。肢解後,屍體的遺骸被放進籃子裏,頭顱被無限期地公開展示。這是清末的做法,俗稱“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但是我們不知道這些數字是真的存在還是只是虛數。明代的“刀”有切割和“過度”之意,數量累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劉瑾因涉嫌策劃兵變,被判“鞭刑”三天,但第二天就死了。這是壹個特例。宦官被痛恨處死,被判了最重的罪。《明史》中從未提及劉瑾年中受罰,而是“死於城中”,屬於“棄城”的形式,明確提出必須公開處死。
區分“歲末”與其他類似刑罰的區別,理解清朝以前“歲末”的做法,並不容易。當我們進壹步探究這種懲罰的起源時,更清晰的相關信息變得越來越不足。我們首先要區分:壹方面,這些懲罰做法包括肢解;“年年”壹詞的出現表明了刑法解釋的合法性。
如果我們看壹下古代刑法的編年史,可以發現歷史上有很多將軍和官員被砍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看了這些歷史插曲,我對“年”的由來感到困惑。當然,斬屍有兩種情況:使用所謂“死刑”時,將屍體完全斬斷,犯人變成食人族的肉,敵人可以在自己的大廳裏大吃壹頓;另壹方面,“年中”的懲罰則相反。屍體被肢解後,人體形態仍然可以被識別,並在事後的市場上展示。除此之外,還有壹個基本的區別:“郭”刑的案例是極其罕見和獨特的,正史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它作為壹個殘酷而可怕的暴君例子加以保留。這些案例雖然恐怖,但都是奇聞軼事,甚至可能只是故事。相反,從11世紀末開始,“年中”就是壹種廣為人知且被頻繁執行的刑罰,不僅僅是奇聞軼事或傳說,而是實實在在令人震驚的歷史事實。
我們也發現了很多類似的“年刑”來懲罰謀反和造反。例如,在613年,楊迪皇帝判處叛亂者肢解,刺入箭頭和滅絕國家。同樣,隋朝也在隋法中刪除了肉刑。這種刑罰不僅在司法審判中使用,戰時也使用,而且是實實在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能看到類似的刑罰,通常稱之為“刑”或“解”,因此常被聯想到:“年中之年”壹詞並不適用於壹種被肢解的肉刑,而僅用於法庭法律判決中。所有的關鍵問題都是要明白:如何在特殊案件中使用極端的方法,在法典中占據壹席之地,所以在法律上成為壹個完美的“罪名”,法官往往可以借此量刑。
起源和神秘的名字
“淩遲”壹詞最早出現在《遼史·刑誌》中,並被命名為壹種體罰。這個名詞很神秘。無疑是漢字和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歷代中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但第壹個詞最常作為“靈”出現在“福”字旁邊;“陵”是丘的意思;“晚”字在現代漢語中不能解釋為“晚”,而是壹個“漸鋪”或“刮”的動詞。具體來說,“靈池”可以指逐漸變平或變平的土堆,意思是壹個土堆,壹個氏族的集體埋葬。但有些朝代的史籍是象征性的:“陵”,斜坡或運河沿線的土堤,代表制度和法律,劃定各國邊界;“晚”就是邊界的下沈和崩塌。所以“年中之年”意味著衰落的開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統崩潰。所以這個名詞和刑罰制度沒有直接關系,直到遼代才用來指壹種肉刑。書寫上有些不同(人們發現書寫是“持久”而不是“遲”),冰字旁的“淩”字變得比符字旁的“淩”字更常用。宋史中也有兩種寫法,但自元代以來,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即“兵”字旁的“陵”字,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罰的解釋。古文字只出現在古籍裏,後來的人就不再采用了。從此“年入”只是體罰的名稱,少數有見識的人會記得它曾經的含義。
到底發生了什麽?肯定,它本來是契丹語的名詞,發音很接近漢字“年年”。那是契丹遼朝政權下使用的壹種體罰,可能是用刀砍壹個被捆綁的犯人。幾經考慮,這個術語被固定下來,用來指統治中國的遼朝實行的這種體罰。
對於研究刑罰制度改革的中國學者來說,這種刑罰具有野蠻人的血性,其術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五刑”體系,但明顯有中文字樣。然而,將人綁在木樁上刮削,不僅是蠻族地區或外國朝代的壹種行刑方式,而且是壹種日益頻繁、系統和不規則的方法,這種方法從宋代流傳到元代,從明代流傳到清代。這些朝代的中國,就像草原人建立的王朝壹樣,不斷傳承。最早與蒙古大汗作戰,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頒布了“大高”,對各種犯罪,尤其是官員的貪汙,都用“年中之年”的刑罰來懲治,即使是財產數額再小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