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自古以來就是壹個有爭議的社會現象。作為客觀事實,壹直存在於人們的生活中。漢代已有記載。《漢書》卷九十七《元傳》中記載,西漢稱帝時,趙皇後和妹妹趙合德“被兄妹倆寵了十幾年,都沒有孩子”,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寵物,卻強迫懷孕的宮女墮胎。“有幸在朝廷生兒育女的死了,喝藥受傷的不計其數。”後漢書(10)《後妃紀和傳》記載,東漢靈帝出生時,妃子懷孕,怕後妃何“吃藥打掉,胎兒還在。”【2】普通人因為窮,養不起更多的兒女,也有更多的墮胎。《三國誌》(卷13)《王朗舒威傳》中有壹封勸魏文帝教化百姓、救刑的信,說“男女成親,無怨無仇;如果胎兒得到了充分的營養,懷孕的人就沒有自傷的悲哀;如果再生壹個新生,那麽孩子就不會不育了。”[3]王朗說“孕婦”和“自傷之悲”是流產,“孩子”和“不孕之勞”屬於嬰兒溺死。
古老的墮胎方法:
藥物流產
經過長期探索,人們發現有些植物或動物食用後會導致流產。漢代張仲景的《傷寒論》中記載了這些藥物。“附子:辛而甘,熱而毒。流產為白藥之首”,“水蛭:鹹、苦、平、微寒,有毒。李水道又流產了。”
外力流產
就是用外力擊打、擠壓、搖晃腹部,從而促使腹中胎兒流產。這種方法在很多史書中也有記載。如《南史·徐曉思傳》(15)載孝曰:“父害,孝懷,母幼,欲更進壹步,不想生兒育女。那些自帶土地的不算,她腰被砸衣服吃墮胎藥砸的,胎兒更壯。
針灸流產
最早見於西晉王叔和《脈經》,第九卷《胎血水平孕腹痛證》載:“持陽者,陰虛不舉,持月水,持乳於上,作養母。懷孕了就不能點穴,就會流產。”
古老的墮胎觀念;
人們認為,自己墮胎或幫助他人墮胎會對自然有害,並會得到回報。古代統治者鼓勵生育,經常給懷孕的人物質獎勵。例如,東漢元和帝在第二年春天寫了壹封信:“上諭說,生過孩子的人不到三歲。”。讓那些懷孕的,給胎兒養三次谷,帶第二個老公,不算壹歲,努力使。“漢人信奉天人合壹論,認為墮胎是扼殺生命的行為,違背天地“善生”之德,違背國家“重生”之德,會造成不祥的後果。
強迫他人墮胎或毆打他人導致墮胎是犯罪行為。在秦漢時期,墮胎已經成為壹種犯罪行為。雲夢秦簡《關診所留子》記載了因打胎引發的訴訟和司法檢查。“某的五太太告訴我,賈槐六月懷胎,與同裏長女日日鬥,甲與丙相持,丙忍住。村裏的人,男秀才,要救的不是丙和甲,甲到了房裏就腹痛病了,這是夜子變的。此甲裹柄以告己,告丙,命人擡丙,立即診嬰男女,生監。”秦漢時期的法律流傳下來的很少。雖然我們沒有看到關於墮胎定罪的法律規定,但是從以上案例來看,墮胎屬於嚴重的人身傷害,已經構成犯罪。
最早有墮胎定罪量刑記錄的是唐朝。《唐律·鬥訟》:“若刃傷斷人肋骨,則刺目墮胎,僅兩年。墮胎,就是妻子死了,她就坐下。妻子死在外面,就要從原點打。”《亦舒》中說:“流產壹個胎兒意味著那些在懷孕前出生的,因為互相毆打而摔倒的胎兒將持續兩年。註:‘墮胎即子死於辜’,是指子死於母辜之限內,子死於辜之限外,雖有子傷,或子落於辜之內管而未成形,均屬此傷害罪,不存在墮胎罪。尤其是元朝政府嚴懲官員毆打妻子,造成流產。”《元史》卷105《刑法誌》載,“凡打妻墮嬰者,革職三十七。過完年,我就降壹級,註意偏僻位置,離開老婆。"
明朝繼承了唐朝的法律精神。《明朝法典》(卷131)鬥法:“斷人肋骨,嚇其眼,墮人胎,以刃傷之者,罰杖八十,只服兩年。”還專門規定了玩忽職守罪導致犯罪婦女流產。《明慧典》卷143《婦女之罪》載“婦女犯妊娠罪,按撫養權判刑,均為分娩後壹百日判刑。如果決定流產而不生育,官方將把打架傷害罪降低三級;死者,壹百棍,才三年。”
《大清律》繼承了唐代《明律》的精神,但在《大清律》卷二十六“要挾致死”的罪名下,特別規定:“女子因強奸而懷孕,恐人覺悟,與奸夫商議墮身而死,奸夫以毒殺人。明知故犯販賣毒品者,減壹法死,杖壹百。奸夫販賣他人毒品的,奸夫停止通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