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勞動仲裁駁回後超過15天可以提起訴訟嗎?

勞動仲裁駁回後超過15天可以提起訴訟嗎?

勞動仲裁駁回後超過15天可以提起訴訟嗎?

勞動仲裁不受理後超過15天可以提起訴訟嗎?勞動仲裁時需要準備壹些材料。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但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適合勞動仲裁。我們來看看勞動仲裁不受理後超過15天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及相關材料。

勞動仲裁不受理後超過15天可以提起訴訟嗎?1法律分析:勞動仲裁不受理後超過15天不能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即喪失上訴權,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已經發生。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仲裁期限的,喪失勝訴的權利。

就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當事人在仲裁裁決書送達後15日內向法院申請仲裁並提起訴訟,法院即應立案受理,不得通知其駁回或裁定駁回起訴。過了仲裁裁決規定的十五天期限,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了。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不可以,過了仲裁裁決規定的十五天期限,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了。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不受理15天後可以提起訴訟嗎?2如果在15天後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不提起訴訟,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提起訴訟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是對公民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受理15天後還能起訴嗎?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

1.勞動爭議申訴人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15日,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與仲裁裁決書不同。

2、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投訴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規定具體期限。

第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不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案件主要包括: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3.爭議的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這個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範圍

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

(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發生的欠繳、漏繳、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爭議。;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

(四)用人單位已經破產的,因主體不存在而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的企業改制爭議是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的特殊現象,不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爭議壹般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

(六)與企業主管部門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範圍;

(七)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其他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上一篇:控制的定義?
  • 下一篇:烏托邦劄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