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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法庭和當代法庭有什麽區別?

羅馬法是由負責審議的團體編纂的,也屬於羅馬最高政治駕駛權的元老院!包括四個階段:羅馬氏族公社時期(公元八世紀前)、皇家時期(公元前八世紀至公元前六世紀)、民族時期(公元前六世紀中期)和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27年至公元前395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於公元476年,東羅馬帝國滅亡於公元1453年)。說到古羅馬法,就不得不提到那本著名的古書——十二銅表法,它包含了,審判,追債,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和後五表。還有《羅馬帝國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譯《法律的階梯》)。《法律的階梯》和《查士丁尼學說匯編》也翻譯成《法學匯編》。

我們來看看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包括債法、繼承法、婚姻法、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傳統習慣法的匯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了古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壹個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征。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成立了10人的法典編纂委員會,並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到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十個律表,次年又增加了兩個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因為每塊表都是用青銅制成的,所以習慣上稱之為“十二銅表法”。這些法律條款得到了Senturia會議的批準,並在羅馬廣場公布。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青銅表全部毀於戰火。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籍中看到輪廓。十二銅表法的內容是:傳喚、審判、索賠、家族父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房屋和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補充、後五表的補充。《十二銅表法》頒布後,成為* * * *時期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第壹桌傳票

1.原告傳喚被告出庭。如果被告拒絕,原告可以邀請第三方作證並拘留其同行。

二、如果被告辯解或企圖逃跑,原告有權逮捕。

三、如被告因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應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願者外,無須使用有蓋車輛。

四、如果訴訟當事人比較富裕,保證其及時出庭的保證人應該是具有同等財力的人;如果妳很窮,任何人都可以填補它。

五、如果當事人能夠自行和解,爭議被視為得到解決。

六、如果雙方不能和解,雙方應在中午之前在廣場或會議廳,由首席法官(magistratus)審理。

七、訴訟壹方當事人中午後仍不出庭,行政長官應立即裁定出庭壹方勝訴。

8.日落應為中止訴訟的期限。

九、保證人應當保證訴訟當事人在庭審時按時出庭。

第二桌審判

1.如果訴訟標的超過壹千盎司(如,羅馬銅幣名稱,約為金衡制的壹磅),則須繳納五百盎司的誓約金。如果標的物少於1000盎司,就要支付50盎司的宣誓費,50盎司用於自由身份的訴訟,不考慮家庭財產。

2.開庭當天,如果審判員(Jndex)、仲裁員或訴訟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審判涉及外國人(HOSTE),應當延期審理。

三、凡需要證人者,應在證人面前大聲呼喚,通知他在第三個集市日出庭作證。

四、即使在盜竊的情況下,也可以和解。

第三表執行

1.對於自己承認或判斷的債務,有30天的法定寬限期。

2.如債務人到期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將其逮捕,並帶往行政長官處申請執行。

三、此時,如果債務人仍不清償,又沒有對其擔保,債權人可以將其扣留在家中,用皮帶或腳鐐捆綁,但重量最多為十五磅,並且隨心所欲地願意減輕。

四、債務人在拘留期間,要自帶食物,如果無力自帶,債權人應每天供應壹磅谷物面粉,願意多給就多給。

5.債權人可以拘留債務人60天。在此期間,債務人仍可尋求和解;如果沒有達成和解,債權人應連續三個市場日將債務人帶到廣場,並大聲宣布決定的數額。

六、第三次帶領債務人到廣場後,如仍無人清償或擔保,債權人可將債務人賣到臺伯河外的外國或將其殺死。

七、如果有幾個債權人,債務人的肢體要分割進行分配,按照債務的比例切塊不算犯罪。

八、起訴漢奸,總是有效的。

第四表親權

第壹,應該立即殺死畸形嬰兒。

第二,家庭成員終身處於親權控制之下。父母可以監督它,打它,讓它努力,甚至可以賣掉它,殺死它;即使子孫在國家擔任高級公職。

3.如果父母背叛兒子三次,兒子將被解除親權。

第四,丈夫要向妻子要鑰匙,這樣他就可以帶走自己的東西,驅逐他。

五、嬰兒在其父親去世後十個月內出生,則推定其為婚生子女。

第五表繼承和監護

1.除了竈神星處女,女人都是終身監護的。

第二,受agnatio監護的婦女的所有必要轉移不受時效限制(RES man cipi);但是,這壹限制不適用於在轉移財產時獲得其監護人同意的婦女。

三、凡處置其財產或指定其家庭監護人的遺囑,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死者沒有立遺囑;沒有繼承人(herees隋),其遺產由最近的氏族繼承。

五、如無親屬關系,則由氏族(genhies)繼承。

六、當遺囑沒有指定監護人時,家庭是法定監護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由於沒有監護人,其身體和財產由親屬保護;沒有親人的時候,就由親人保護。

普羅迪格斯不應管理他的財產,他的親屬應是他的保護人。

八、被釋放的奴隸(libertus)去世時沒有遺囑,如果沒有繼承人,遺產屬於恩人。

九、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由繼承人按份額分配。

十、遺產的分割,按遺產分析訴訟。

11.如果通過遺囑釋放奴隸,並向繼承人支付壹定金額,則奴隸在支付全額後獲得自由;如果奴隸已經被轉移,他將在向轉移者支付金額後獲得自由。

表6所有權和占有權

1.如果合同是通過“nexum”或“mancipium”方式訂立的,所使用的語言是當事人的法律。

2.聲稱訂立了“現金貸”、“強制銷售”合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訂立上述合同後否認的,處以標的兩倍的罰款。

三、收購使用的土地為兩年,其他項目為壹年。

4.如果妻子不願意按照壹年的期限締結已婚婚姻,她應該每年連續三夜不歸,以中斷期限的完成。

5.外國人永遠不能通過使用羅馬公民的財產而獲得其所有權。

六、在訴訟過程中,對行政長官面前的財產所有權有爭議時,應裁定該財產屬於事實上的占有人,或認為合適的人暫時占有。

在有關自由地位的訴訟中,應當裁定主張該人是自由人的壹方有爭議的對象。

七、交付銷售的貨物,在買方未支付價款或提供擔保滿足賣方要求時,其所有權不轉移。

8.任何以“強制買賣”或“法律上的轉讓”方式進行的貨物轉讓都具有法律效力。

九、凡用他人木材蓋房或搭葡萄架的,木材所有者不得擅自拆除並取回其木材。

十、但在上述情況下,可改用他人的木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兩倍的木材價款。

十壹、在木材與建築物已分離,或葡萄架的柱子已從地下拔出時,原主人有權取回。

表7土地和房屋(相鄰關系)

壹、建築物周圍應用兩尺半寬的空間,以便通行。

2.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鄰近的土地之間築起籬笆的,不得越過自己土地的界線;柵欄要留出壹英尺的空白;挖溝要留與溝同深的空地;挖壹口井應該空出六英尺;種橄欖樹和無花果樹的,要留九尺空;給其他樹留五英尺。

三、花園的規定...祖傳財產...車庫...(原件丟失)。,

四、相鄰田地之間,應空出五尺以供通行和耕田之用,而處方不適用於此空地。

5.如有邊界爭議,行政長官須委任三名仲裁人解決。

六、在別人的土地上有通行權,道路寬度,直行為八英尺,轉彎為十六英尺。

七、如現役軍人未保持道路處於可通行狀態,路權人可乘坐面包車通過其認為合適的地方。

八、利用人為方法改變自然水流,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不得不訴諸賠償。

九、樹枝越過地界時,應修剪至離地十五英尺,以便樹蔭不會影響鄰近的土地;如果樹木因風而向鄰地傾斜,鄰地的所有人也可以求助治療;

10.當壹棵橡樹的果實掉落在鄰近的土地上,它必須在鄰近的土地上被撿起來。

表八私人罪犯

1.用文字誹謗他人或者公開唱侮辱他人的歌詞的,處死刑。

第二,如果他人肢體受損,無法調和,他人也可能按照同態復仇(原文是memberum rupsit)來“損其身”。

三、打斷壹個自由人的骨頭,罰款300阿斯;如果受害人是奴隸,罰款150 as。

四、對人的其他暴力行為,罰款25阿斯。

五、意外侵害他人,應負賠償責任。

六、牲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將牲畜交給受害人。

七、讓自己的牲畜在別人的田裏覓食,應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別人的果子掉在自己的地裏,被牲畜吃了,他是不負責的。

八、不要用魔法損壞別人的莊稼;不要擅自把莊稼從壹個地方移到另壹個地方。

九、偷耕地上的莊稼或夜間放牧,如果是適婚的人,會被處死祭祀谷神;如果他是壹個未婚者,他將被行政長官酌情鞭打,並被處以兩倍於損害的罰款。

十、焚燒房屋或堆積在房屋附近的糧堆,如果是故意的,則捆綁鞭打,然後燒死;屬於過失的,責令賠償損失,無力賠償的,從輕處罰。

十壹、盜伐其他樹木的,每株處以25作為罰款。

十二、夜間行竊,如被當場擊斃,應視為合法將其擊斃。

十三、白天盜竊,除持槍拒捕外,不得殺人。

十四、現行的小偷被逮捕,鞭打,交給被偷的人;如果妳是壹個奴隸,妳將被鞭打並被扔在塔爾佩奧的巖石下處死。如果他是未婚人士,行政長官會酌情鞭笞他,並命令他賠償損失。

十五、正式搜查贓物時,搜查人應全身赤裸,只披麻布束腰,手拿盤子。凡以正規方式在小偷家中發現贓物的,以現行盜竊罪論處;如果非正規發現或者在其他地方發現,小偷將被處以三倍於臟東西的罰款。

十六、對現行盜竊罪的訴訟,只判小偷兩倍的贓物。

十七、對於贓物,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過壹分(uncia),超過的,對高利貸者處以超出部分四倍的罰款。

十九、收貨人不忠實的,處以所造成損失的兩倍罰款。

二十、監護人不忠誠,任何人都有權請求更換;侵吞被監護人財產的,處以兩倍的罰金。

21.如果捐助者欺騙了委托人,他“應該被獻祭給神”(sacer esto)。

二十二、證人或天平在法律行為中,如後來拒絕作證,即“不名譽”,從此失去作證資格,並不得要求他人為其作證。

二十三歲,作偽證,把胡塔佩歐扔石頭摔死。

二十四、殺人犯被判處死刑;如果疏忽導致死亡,壹只公羊應該代替他自己獻祭給上帝。

二十五、用魔法或毒藥殺人,判死刑。

26.凡夜間在城市舉行集會擾亂公共秩序者,應處以死刑。

二十七、軍人或其他社團的成員,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締結其組織的章程。

表9公法

1.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法律。

第二,剝奪壹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Comitia Cenuriata的專屬權力。

3.行政長官委任的審裁官或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收受賄賂,可判處死刑。

四、死刑的執行應由刑事事務官監督。任何人不服所有刑事判決,都有上訴的權利。

5.任何人煽動敵人背叛自己的國家或將公民交給敵人,將被判處死刑。

6.未經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

第十表宗教法

第壹,不允許在市區掩埋或焚燒屍體。

第二,喪禮不宜鋪張...火化用的柴火不要用斧頭砍。

三、安葬或火化時,死者的喪服限穿三件,紫色限穿壹件,奏樂人數限十人。

四、喪禮時,婦女不準搔臉毀容,也不準不受控制地哭泣。

五、不得為葬禮收集死者的遺骨,但死於戰場或在外國者,不在此限。

6.禁酒令:用香料防腐奴隸的屍體;辦喪宴,大灑聖水,長排花環,香爐焚香。

七、如死者本人或其奴隸及馬匹,因獲贈花環,在葬禮期間,死者或其親屬佩戴。

八、不是為第二次葬禮,也不是為他準備兩副棺材。

九、死者不得隨葬金飾,但牙齒鑲金的,允許火化或隨葬。

十、未經房主同意,不得在離房屋六十英尺以內進行火葬或挖墳。

十壹、墓地和墳墓周圍的房間,不適用本規定的時效。

第十壹表前五表的補充

壹、平民和貴族,不得結婚。

第十二表後五表補

a、購買牲畜用於祭祀神靈而不支付價款,或租賃牲畜用於祭祀神靈而不支付租金,債權人有權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二、家庭成員或奴隸所造成的私人犯罪,父母、主人應負賠償責任,或向受害人賠償。

三、凡以不誠實手段取得物品的占有,應由行政長官指定的三名仲裁員處理。占有人敗訴的,應當雙倍返還所得。

4.有爭議的物品不得作為祭品,違者處以兩倍的罰款。

五、前後制定的法律有抵觸的,以後廢止前法。& lt/B& gt;另外,我想提壹下羅馬的婚姻制度。從民法典編纂到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時期是壹夫壹妻制,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羅馬帝國的重建和復興建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

查士丁尼民法百科全書

是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憲法令,按時間順序排列,10卷由* * *,未收錄的壹律無效。《學說集》收集和摘錄了知名和公認的法學家的著作,匯編成50卷。所有未入選的法律聲明均宣布無效,今後在法律上不得引用。《普通法》是羅馬私法的教科書,由皇帝決定,具有自身的法律效力。“新法”匯編了查士丁尼統治時期頒布的180條新法令。這部百科全書是羅馬法的精華和集大成者,它總結和匯集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發展的最高成就,對羅馬法的廣泛傳播發揮了重要作用。《查士丁尼法典》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面臨前所未有的內憂外患,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終於在強悍野蠻的德意誌人的沖擊下被摧毀。西羅馬滅亡後,東羅馬帝國依然健在,而且相當繁榮,這主要得益於東羅馬有利的地理環境。東羅馬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位於歐亞交界處,瀕臨黑海咽喉,海上貿易發達,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6世紀,查士丁尼執政,國家變得繁榮。在這種情況下,查士丁尼有機會制定壹部偉大的傳世法典。《查士丁尼民法法典》,又稱《查士丁尼民法法典》,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壹個完整的階段。它保留了羅馬法的成果,對人的行為做出了詳細的法律規範,為調解復雜的社會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為維護東羅馬帝國統治的有效工具。以《十二銅表法》為開端,以《查士丁尼民法典》為終結的羅馬法是壹部世界史。

羅馬法具有資本主義發展初期所需要的現成法律形式,是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先導。比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對後來的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影響,特別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很大。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壹的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羅馬私法制度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理論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

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等。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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