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包括法院、原告和被告。只有原告和被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案件才能繼續審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比如被告是公司時,公司已經註銷,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那麽被告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怎麽辦?我整理了相關資料,大家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1.被告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怎麽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才能起訴。如果訴訟主體不合格,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中止訴訟。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當事人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領導民事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當然是主語;
2、訴訟當事人,即訴訟活動中涉及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有效進行。
我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訴訟當事人,即上訴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在法庭上,我們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妳不能起訴我”或者“妳沒有實體權利,所以不能做原告”的說法。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主觀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這就是當事人的訴訟資格是否合格的問題,即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的合法當事人。
二、訴訟主體資格是什麽?
訴訟主體資格:即具備訴訟主體條件的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自訴人、被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國家行政機關和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3.被告是否存在“適格”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要求原告首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就是原告的主體資格,也稱原告的“適格性”,即合格的原告應當是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而民事訴訟法對被告主體資格的規定則不同,只要求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證明被告真實存在。
被告是否是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是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時應當解決的問題。總之,不存在被告是否“合格”的問題,只有是否“清楚”的問題。人民法院不應以被告不是爭議法律關系中的義務或責任主體為由,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只要原告提出明確的被告,並符合其他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進入實質性審判程序,以判決書的形式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確認被告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原告提交訴訟後,法院會對雙方的訴訟資格進行審查。如果認定被告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將中止訴訟程序,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此也提醒民事糾紛當事人,在準備走司法訴訟渠道時,要提前收集證據,明確被告,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就編了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