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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與法定代表的區別

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在這方面,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管理權不同,責任不同,身份要求不同,人數不同。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第壹,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法定代表人與股東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管理權限不同。

(2)責任不同。

(3)身份要求不同。

(4)人數不同。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股東與法定代表人的關系

(1)相似性:

兩人都對公司的事務有直接的發言權。

(2)差異:

1.股東可以根據所持股份提議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持股50%以上的大股東在公司擁有絕對的個人話語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股東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3.公司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由法定代表人執行。

4.壹般法定代表人不承擔風險責任,責任由公司承擔。

5.股東享有股東特有的權利,如收益權、優先權、知情查詢權等。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是組織,不是個人。

3、法人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壹般不承擔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壹)對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個人所欠的大量債務到期未清償。”該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由於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公司董事長,我們認為,雖然這壹規定只涉及董事等的任職資格,但條件顯然包括了這壹規定所禁止的事項。

(二)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或者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個人負債較大,到期未清償;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三)對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任職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以上就是詳細介紹關於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區別的相關知識。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管理權不同,責任不同,身份要求不同,人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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