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概念和本質
(壹)法律的概念和本質
所謂法,是指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國家權力的社會階層的同意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設定權利和責任以維護社會秩序的壹種特殊的行為規範。這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律概念的狹義定義。從這個定義出發,法律的本質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首先,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法律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強制性規範,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在制定法律和反映他們的意誌時,立法者必須考慮法律實踐的外部環境和社會條件以及他自己的意圖。所以,法律首先表現為意誌,其次才是階級和國家的意誌。再次,法律既是各種意誌鬥爭的產物,也是各種意誌妥協的產物。
第二,法律體現了掌握國家權力的社會群體的意誌,也保護了公眾的利益。法律作為特定社會群體的意誌,不是社會群體中個體的意誌,也不是社會群體中所有個體成員意誌的總和,而是社會群體整體所體現的* * *同意和根本利益。同時,也不意味著國家意誌作為壹個國家的全部法律,不會承認和保護其他社會階級和階層的利益。相反,法律需要社會各階層的認同和支持,僅靠意誌的強制是不可能使法律發揮有效作用的。因此,法律不僅承認和保護掌握國家權力的社會群體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公眾的利益,包括維護壹般的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和保護自然環境。
第三,法律體現的意誌最終根植於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法律本質上受制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馬克思深刻揭示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體現的國家意誌的內容受到其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這意味著任何特定社會階級的法律都必須在現實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範圍內制定,沒有客觀物質條件和時代的限制,試圖制定法律是不可能成功的。如果我們試圖讓法律脫離其社會基礎,只把法律當作統治者的臨時靈感,我們就會“常常發現法律對世界上的‘硬東西’打擊很大。”因此,物質約束是法律本質中最根本的屬性。
(二)道德的概念和本質
所謂道德,是社會調節系統中的壹種調節形式,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非正義、榮譽與恥辱、正義與偏袒的感情、看法、規範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的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為特征,來調節人的內心願望和行為。所以要靠輿論、社會習俗、人們內心的信仰來保證它的實施。
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不是人性固有的“善良意誌”,而是建立在壹定社會經濟基礎上的思想關系,是壹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或上層建築。作為思想關系,就其壹般性質而言,是社會物質關系的反映,是由社會物質條件特別是經濟關系所決定的,並為之服務的社會意識形式;道德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具有不同於其他意識形態的特殊本質和規定性,從而使道德成為通過評價善惡、美醜、正義與非正義、榮辱、公正與偏袒等概念來把握現實世界的“實踐精神”。這種馬克思主義的道德本質觀為我們理解當今社會復雜的道德現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論基礎和方法論指導。
馬克思主義道德本質理論認為,道德的本質是壹種社會意識形式,它最終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是社會經濟關系的反映。社會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了社會道德體系的性質。經濟關系所表現出來的利益,直接決定了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範。社會生活中相同的利益決定了各個階級相同的道德觀念。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起道德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