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遲延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遲延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滅失的。,並且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於壹些依法應當清算的公司,未能有效啟動清算程序,從而通過各種手段逃避公司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如果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已經滅失並且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這個司法解釋中提到的股東拖延清算的義務,我認為主要情況是:拖延成立清算組、長時間未完成清算、公司人員空樓離去、被責令清算而拒不履行。由於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無法有效主張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作為清算義務人的公司及全體股東列為被告。如果股東信息虛假,無法找到所有股東,也可以將部分股東作為被告起訴,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在部分股東出庭後,會提供其他股東的資料,或者在部分已出庭股東承擔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後,再走法律程序向其他未出庭股東追償。
同時,公司債權人需要對股東拖延履行清算義務和股東身份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向法院提供相關法律文書、從工商部門查到的工商資料、從公安機關查到的股東身份信息等等。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二。公司清算程序(1)破產宣告。破產宣告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在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同時發布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定,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改變價格。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方式出售破產財產。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
(4)清算。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
2.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5)結尾。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者最終分配完畢後,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三、如何認定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首先,怠於履行義務的主體是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董事和控股股東。
其次,拖延履行義務有兩種情況,包括依法及時啟動清算程序的義務和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的義務。履行義務中的“義務”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清算義務,也包括非清算義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怠於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如何維權,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丟失。,且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以上是我自己搜集的關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