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8年9月21日發布的新聞稿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簡媜發[2005]51號)中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指定文章
1.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時(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應當依法由董事會決定,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回購股份發表獨立意見。
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三日前,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布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前壹個交易日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65,438+00名股東的姓名及其持股數量和比例。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關於股份回購的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回購股份的價格範圍;
(二)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性;
(六)董事會辦理本次股份回購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壹個工作日公告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6.上市公司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壹)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發布公告。(2)上市公司回購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65,438+0%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公告;
(三)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經實施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回購股份的總金額、最高和最低購買價格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是該公司股票當日的價格。
8.上市公司在下列交易時間內不得回購股份:
(壹)集合競價開始。
(2)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間回購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經實施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書。
10.上市公司自股份回購預案公告之日起至股份回購完成之日止的30日內,不得公告或實施現金分紅預案。
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壹、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管理辦法(試行)》(簡媜發[2005]51號)中有關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擴展數據:
當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時,資產流向股東。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股票回購類似於現金分紅。
第壹,分紅是按持股比例分配,而股票回購不壹定按比例進行。相應地,在分配紅利時,所有股東都是壹視同仁的,但股票回購就不壹定了。
第二,在股利分配中,股東沒有放棄對未來公司的剩余索取權,而在回購情況下,股東放棄了自己在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部分份額。
第三,分紅往往包括公司的壹小部分財產,股票回購可能涉及公司的主要財產。
第四,股利分配壹般要求連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斷分紅,往往會被認為是公司經營出現了問題,而股票回購是壹種特殊的分紅政策,未來不會給公司帶來壓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股票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