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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引發的“災難”——騰訊前員工被判史上最高刑

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會設置退出條款,騰訊也不例外,並且會將這壹條款寫入與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退出條款的關鍵是股權激勵收益如何認定,這也是騰訊和徐前員工爭議的焦點。本案中,壹審和二審的判決對股權激勵收益的認定產生了巨大的差異:從壹審的372萬飆升至二審的654.38+09.4萬,可以作為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參考。

事件恢復

曾在騰訊遊戲擔任高級人員的徐某某創辦了壹家公司,開發了多款與騰訊類似的遊戲產品。2009年、2012年,徐分別與騰訊上海公司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協議》,承諾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年內,不從事個體經營,不參與與騰訊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經營。作為對價,騰訊控股授予徐壹份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如果徐違反協議,他必須向騰訊上海公司支付所有授權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的收益。

2014年5月,騰訊上海公司在得知徐某在外成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後,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2016,10年6月,騰訊上海公司發現徐某某在公司任職期間,正在開發類似於《王者榮耀》的網絡遊戲,發現徐某某的經營範圍與騰訊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經營範圍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競爭關系。

2017年5月27日,騰訊上海公司因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申請勞動仲裁,但仲裁委以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為由,拒絕受理騰訊上海公司的請求。

於是騰訊上海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審法院判決徐向騰訊上海支付違約金372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上海壹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徐某某賠償1940萬。

爭議焦點

從股權激勵糾紛來看,本案有以下四個爭議點:

1.雙方簽訂的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如果有效,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3.如果違約,要承擔什麽樣的違約責任?

4.如何認定協議中約定的“實際收入”?

爭議壹: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

首先看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徐認為該協議是上海騰訊公司提供的模板文件。規定的競業禁止範圍包括9類業務領域和多達50個競爭對手,幾乎涵蓋了互聯網行業的所有業務領域,無限擴大了競業禁止的範圍,剝奪了他正當擇業和就業的權利。

在《合同法》第5 2條中,合同無效的情形被定義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我們可以看到,合同法是保護合同效力的。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通常不會被判定為無效。即使存在無效條款,通常也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本案中的競業限制協議並非無效或者可以變更、撤銷,因此是真實有效的。關於協議是否有效的詳細分析,請參考上篇《阿裏巴巴教妳如何打股權激勵官司》。

爭議二:徐的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協議》的約定,徐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參與經營與騰訊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徐於2014年5月離職,但於2014年5月出資成立與騰訊上海直接競爭的網絡遊戲公司,明顯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徐主張騰訊上海公司以騰訊上海公司與其開設的公司有過合作商談為由,免除其競業限制義務,法院不予采納。

爭議三:徐某某應返還全部股權激勵收益。

在2008年徐加入上海騰訊公司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徐每月工資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200元,並約定違約金65438+萬元。但在2009年8月和2012、10年6月,因徐在工作中接觸到遊戲開發的核心環節,騰訊上海公司與其重新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協議》,明確約定騰訊控股對徐實施股權激勵,作為其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對價。而且在徐任職期間,騰訊控股確實多次對其進行股權激勵。

徐聲稱離職後未獲得任何競業限制補償,但實際上,2009年和2012年簽訂的《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協議》對競業限制的權利義務進行了重新界定,取代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因此,根據《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協議》的約定,徐無權行使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壹審、二審均認定騰訊上海公司有權向徐追償因行使股權激勵權而產生的利益。

爭議四:股權激勵實際收益的界定

這是本案最大的爭議和難點,壹審和二審的界定也不同。

我們先來看競業限制協議中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壹、乙方無權行使已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對於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其在任職期間行使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所產生的收益。行使股票期權所得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甲方首次對乙方違約行為采取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發送律師函、法律函、訴訟、勞動仲裁)當日股票市值與授權基準價的差額計算;限制性股票是根據采取法律行動當天的股票市值計算的。除非乙方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實際收入。”

騰訊內部制定了《員工行權限制性股票(RSU)程序手冊》,規定了RSU收入的計算方法。RSU收益=(登記日收盤價+解禁收盤價)/2*行權股數?而且個人所得稅會在發行股票時按照RSU收入代扣代繳,也就是會扣除壹部分股票。

在壹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員工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收益,應當以解禁當日收盤價計量。股份過戶至徐名下後,股份為徐個人資產,買賣均為徐個人投資行為,與股權激勵無關。認為由於個人所得稅屬於徐的個人稅收,因此可抵稅的股份數應計入徐獲得的限售股總數,最終判徐繳納罰金372萬。

二審判決中,上海壹中院對股權激勵實際收益的認定完全不同。上海壹中院認為,R SU在騰訊內部的收入只是應稅收入,不能等同於徐通過股權激勵取得的實際收入。為了使徐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徐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徐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實際收入,應以其實際出售股份時的收入計算。

二審中,騰訊上海公司要求徐提供2065438年7月至2007年7月在相關證券機構持有賬戶的交易記錄。但徐認為,其個人賬戶的交易記錄屬於敏感信息,應予以保護,並有權不予提供。法院向徐某說明檢查理由後,徐某仍堅持拒絕提供。法院認為,這種情況難以確定股權激勵收益的數額,應當按照騰訊上海公司對徐某某的第壹次法律訴訟的收盤價,即2065438+2007年5月26日(申請仲裁時的5月27日為非股票市場交易日)計算股價。並認定扣除個人所得稅的股份數不是徐個人所得,而只是實際轉入其賬戶名下的股份數。期末股權激勵實際收益:278(收盤價,單位:港元)×0 .88171(匯率)×1 5832(轉讓總股數)×5(拆股,1拆股5) = 1 9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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