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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股權糾紛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根據股權糾紛所涉及的具體財產確定,按照財產案件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的比例繳納訴訟費。最低收費標準是每件50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交付股份。

1.股權糾紛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二、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及判斷標準。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以依法取得的證書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記錄為判斷依據。

2.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出具記錄的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履行出資義務後未出具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出資證明書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出具和記載的義務。

3.原則上,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交付股份,但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交付股份;公司拒絕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但股東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的,其股東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證明,其請求公司交付股份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不合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編制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範,未及時轉讓出資人或者受讓人的。

壹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身份以其他形式被認可的,出資人或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股東享有公司股權,有權要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登記條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股東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拒絕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要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僅以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為由向公司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投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責令公司履行發行、備案或者申請登記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向受讓人支付出資後,未出具出資證明書、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以股東身份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如果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為隱名股東。

雙方約定壹方實際出資,另壹方以股東名義參股公司,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讓股份、財產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如果壹方實際出資,另壹方作為股東參與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未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或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則雙方關系不應視為隱名投資關系,而可視為債權債務關系。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糾紛中,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8.債權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承擔單獨責任,也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被他人冒名頂替。

債權人在工商登記文件中主張公司名義股東應當承擔虛假出資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列為* * *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他人冒充股東的名義股東,不承擔責任。

事實上,在公司的內外部管理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與他人的糾紛和股東之間的糾紛。這時候就要註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程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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