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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份經過公證的遺囑能被推翻嗎?

法律主觀性:

如果要推翻公證過的遺囑,只能通過立遺囑人立新遺囑並公證來推翻。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推翻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比其他形式的遺囑更有效。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有有力的證據,可以訴請法院撤銷。但是,如果妳對遺囑的真實性或者立遺囑人的意願有質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公證遺囑;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證明其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行為。基於維護公證公信力的考慮,法律規定公證遺囑不得被其他遺囑撤銷或變更。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查。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根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保密是指公證處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受公證處委托、邀請或者接觸的其他人員,對國家秘密或者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的當事人的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保密原則的確立是由公證的本質屬性和特點決定的,違反保密原則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如果遺囑人在生前透露遺囑內容,被剝奪繼承權的人和遺產份額減少的人會與遺囑人發生糾紛,甚至可能隱藏、轉移、變賣或銷毀相關財產,影響遺囑人的家庭團結和社會穩定,損害公證處的聲譽。1.公證員不僅對自己辦理的公證事務負有保密義務,對本公證處其他公證員辦理的公證事務也負有保密義務;2.公證員還應當對拒絕公證的事項內容保密;3.公證員還需要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目的、動機和目的保密。未經當事人請求,公證處不得將公證書副本發送給公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除上述明確規定的原則外,公證活動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便民原則;(2)直接原則;(3)使用漢語和民族語言的原則。1.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產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立遺囑能力,不能立遺囑。3、遺囑的成立不能代表,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立遺囑人本人作出,而不是由他人作出。如果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簽名,並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4.緊急情況下只能采用口頭形式,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5.遺囑是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所有權所作出的處分,在生前可以變更或撤銷。因此,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的死亡作為其生效的條件。6.法院宣布死亡後,遺囑也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未實際死亡,但經有關利害關系人依照有關法律條件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立遺囑人的財產。經過公證的遺囑也可以被推翻。推翻公證處的遺囑需要有力的證據,證據充分法院就會撤銷公證過的遺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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