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分別於2006年3月22日1991和2006年7月5438+0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是2006 54 38+0+01 6月22日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從具體條款的研究可以看出,這兩個規定只是房屋拆遷管理的指導性原則。2001新規只是對貨幣補償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其他內容沒有大的變化。
舊條例中關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分為兩章,即第三章拆遷補償和第四章安置,共十六條,其中四條直接針對非住宅房屋。新條例將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合並為壹章,即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共12條,其中非住宅房屋有2條。
這些原則規定,沒有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界定和分類、逾期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也沒有規定違法者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因此,僅靠其中壹個條例來調整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顯然是不夠的。只有把這些原則和規定具體化,才有實際意義。這些具體而詳細的規定,只能由地方性法規或各級政府規章來規定。
(2)地方性法規
為便於操作和實施,地方各級立法機關根據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制定了符合當地實際、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以規範和調整本地區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這些地方性法規基本上是二級結構,即省人大常委會制定本省的拆遷管理條例,有立法權的市根據國務院和本省的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市的拆遷管理辦法。這樣,實際上我國的拆遷管理法規體系就成了三級結構,即國務院——各省地方性法規——各市辦法法規。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細則。各省市在不違反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對逾期安置的拆遷程序、補充措施、標準、法律責任等制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因此,目前我國各級地方法規實際上已經成為規範和調整拆遷補償安置的主要法律依據。
以福建省為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於6月8日1991制定並頒布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於8月31制定並頒布了《福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市政府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其他省份也是如此。
縱觀這些省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難發現,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上,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因其性質單壹,容易規範操作,各級法規也規定得更加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相比之下,由於非住宅房屋的情況比住宅房屋復雜得多,操作起來很難規範,各級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比住宅房屋簡單、原則。壹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逾期安置的問題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住宅房屋規定得非常具體:“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應當支付三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半年的,每月應支付6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造成非住宅房屋逾期安置的,沒有規定,即非住宅房屋逾期安置如何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主要是因為非住宅房屋類型多,性質和用途不同,如廠房和商業店面、辦公室、學校、公益用房等。,建築結構不壹樣,生產設備不壹樣,運作方式不壹樣,搬遷內容不壹樣,過渡安置方式不壹樣,房屋拆遷帶來的問題和逾期安置造成的損失不壹樣,這就很難對此有壹個規範統壹的規定。因此,即使規定:“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人在冊職工的標準工資和價補標準給予經濟補助,並支付搬遷費用。”也很難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非住宅。
二、非住宅房屋的定義
由於非住宅房屋情況復雜,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用途,其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與用於單壹住宿和日常生活的住宅房屋不同。因此,在拆遷之前,對於拆遷人和拆遷主管部門來說,界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無疑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關系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有時也成為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爭議的焦點。
非住宅房屋由於分類標準不同,分為不同的類別。如果從房屋權屬來源分類,可以分為國家所有或地方財政出資的非住宅房屋,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益設施的非住宅房屋。另壹種是私人或私人組織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如私營企業和商業服務商店。如果按具體用途劃分,可以分為工業廠房、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商業服務、軍事、居委會、公益事業、寺廟、宗教建築等。其中,國有非住宅房屋,包括機關、學校衛生、事業單位、公共福利設施以及寺廟、宗教等,在界定其非住宅性質和用途上沒有問題。容易發生糾紛,引起糾紛的集中在商業店面和壹些工業廠房的界定上。因為拆遷地塊基本屬於城市舊城區,他們的房子往往年代久遠,用途也不盡壹致,甚至幾經變更。業主或使用人往往依靠這些房屋組織生產經營,以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甚至是生活的唯壹來源,因此對其進行界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這個問題上,各地制定了壹些標準和條件來界定非住宅房屋。但是,都是平淡的。有的規定明確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有的規定是否有合法營業執照等等。
筆者認為,非住宅房屋,尤其是商業店面、工業廠房的界定應遵循客觀、實用、合理的原則。所謂客觀,是指應當尊重房屋目前的客觀情況,而實際是指應當根據其目前的實際用途,對其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在這三個原則的指導下,結合以下條件進行定義:
(壹)、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建設文件如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註明其用途為非住宅房屋,如店面、廠房等。;
(2)無產權證或產權證等相關文件表明用途為非住宅,但其實際用途在拆遷公告發布前長期為非住宅,且該期限長度應限定在壹年以上,以尊重客觀性並兼顧其歷史情況;
(三)具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
(4)房屋原屬住宅性質,房屋所有人將其作為店面經營,並以經營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五)將私有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為店面經營,並將其持有的《租賃證》載明為非住宅,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
(6)直管公房出租給第壹承租人作非住宅使用,租金按非住宅房屋支付。
只要滿足以上六個條件中的壹個,就可以認定房屋為非住宅。這六個條件可以說已經包括了原來的住宅用途,後來轉為非住宅用途。用途,原設計為非居住用房,經有關部門核發租賃許可證後允許改建為非居住用房的私房等等。
三、非住宅房屋生產經營損失的補償。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原則上規定,拆遷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安置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福建省和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專門規定了住宅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和產權調換自行過渡標準,實踐中爭議較少。但是,非住宅房屋拆遷造成的損失如何補償,補償金額的標準如何確定,很少與住宅房屋拆遷的標準相同。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缺乏具體明確的補償方式和標準,難以把握“適當”的尺度,難以讓雙方滿意;地方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混亂不合理。這主要是因為非住宅房屋情況復雜,種類繁多。總之,公房產權不歸妳所有,妳可能只是適當補償壹些錢。或者妳買了公房,交的費用退了補了。各地標準不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