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填寫表格和其他材料
填寫《股權質押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許可證復印件、質押合同、質權人和出質人的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提交現場材料
帶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在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
4.收到股權質押通知
承兌後取得的股權質押通知書。登記申請材料受理後,請按照工作人員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壹樓發證窗口領取《股權質押通知書》。
擴展數據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押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在所擔保的債務範圍內優先受償質押股權的效力以及質押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
1,擔保債權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比照動產質押的有關規定。因此,與動產質押壹樣,股權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壹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擔保的範圍有所規定。
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質押費用和違約金。我國臺灣省民法中沒有違約金的規定,但臺灣省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不履行損害賠償時有質押擔保。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擔保不包括不當履約的違約賠償金。
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個作用:
壹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提供範本;
二是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適用協助。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壹致時,應以法律規定為準。
2、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押物的有效範圍壹般應包括:
(1)質押。即質押股權。質權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有效範圍。
(2)水果。即質押股權產生的收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盈余分配等。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然而,該條的規定仍然是壹項任意的規範。“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權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壹般應包括:
(1)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質權人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清償質押股權的價值。第二,質權人優先於次質權人清償質押股權。
從理論上講,質押以交付和占有為基礎,排除了出質人再次設定質押的可能性。但是,根據外國立法,質押的轉移和占有不受實際交付的限制,而是允許簡單交付和指示交付。這些變相占有的做法使得同壹質押物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押。
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同壹質押物上是否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押。而我國擔保法以占有轉移作為動產質押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因此可以認為不允許在動產上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押。
而我國《擔保法》並未要求轉移占有,而是將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因此,在股權上設定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質權是可行的,只要後壹項質權的當事人同意就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的締約自主權,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
第三,質權人對質押股權所生的孳息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質押財產的孳息應當用於清償質權人的債權。
(二)對物代位權。因質押股權滅失或者其他原因而產生補償或者替代物時,質權及於該補償或者替代物。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質押財產滅失所得的賠償,視為質押財產。
(3)質押保全權。質押保全權,也稱提前拍賣質權。是指質權人因質押財產有腐敗的危險,或者其價值可能明顯減少,足以損害質權人的權利,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以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質押財產。
關於股權質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得股權價值容易受到市場狀況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這種傾向更甚,尤其是股票。因此,股權質權人享有的質押保全權對保障其債權安全極為重要。
4、出質人的效力
出質人將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物,其上有擔保物權,因此出質人的部分權利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是該股權的所有者,其股東身份並未發生變化,因此出質人仍對質押的股權享有以下權利:
(1)質押股權的表決權。關於質押股權的表決權應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壹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質押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例如,法國《商業公司法》第163條第三款規定“表決權由抵押證券的所有人行使。因此,應其債務人的要求,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期限提存其抵押的股份。”
《瑞士民法典》也采納了這壹觀點。壹種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幹預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而應將作為抵押標的的股份交付給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代理人,經股東同意後代表股東行使,違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日本商法沒有明確規定質押股份的表決權由誰行使。但我國有學者認為,股份是用益物權,根據日本商法第207條,應由用益物權人行使。我個人認為股權的表決權是股東獨有的權利,除了控股股東的委托,其他人不得代為行使。
即使是股權質押期間,也不例外。我國《擔保法》和《公司法》對此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股權出質並非轉移占有的必要條件,但出質登記是壹個生效要件,也是壹個對抗要件。
質押登記只是記載股權被質押的事實,其目的是限制質押股權的轉讓,並對第三人進行登記,而不是變更股東名冊。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然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二)新股優先認購權。股權的諸多功能中,有新股優先認購權,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權,是股東基於身份享有的優先權,非股東則沒有。因此,股權質押期間,該權利仍屬於出質人。
(3)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押實現後,債權清償後仍有質押物價值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股權質押期間,出質人的義務主要是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質押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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