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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的來源有哪些?

第二章刑事證據法的淵源

壹、刑事證據法的主要法律淵源

《刑事證據法》是專門規範刑事訴訟中證據使用的法律規範。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運用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壹是確定單壹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這是狹義的證據審查判斷;二是確定案件事實的司法證明,主要指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的規定》。為解決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問題,

“兩個證據”規則確立了系統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分為強制排除規則、自由裁量排除規則和瑕疵證據補正規則。為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兩個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標準,並引入了“相互印證”、“排他性”、“排除合理懷疑”等具有操作性的證明標準。

此外,“兩證規則”還確立了各類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和排除規則。可以說,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奠定了我國刑事證據法的發展基礎。

2012《刑事訴訟法》這部法律吸收了《兩個證據規定》的許多內容,但又確立了壹些新的證據規則。比如,法律以“兩個證據規定”為基礎,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化證人、專家出庭作證制度,增加法定證據種類範圍,明確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引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等壹下。

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在確立監督機關調查制度、認罪從寬制度、缺席審判的基礎上,對證據制度做了壹些具體的調整。2018刑事訴訟法規定,監察機關偵查案件,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確立的程序規範和證據規則,偵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直接成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依據,並接受法院和檢察機關對其證明力、證據能力和證據標準的審查核實。在認罪認罰過程中,檢察機關和法院都要嚴格遵循證據法確立的證據規則和證明要求,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案件要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在缺席審判的情況下,法院的定罪量刑也要達到普通程序所要求的證明標準;等壹下。

我國刑事證據法的淵源主要有兩個:壹是法律,二是司法解釋。其中,2018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框架,《關於兩個證據的規定》和2020年最高法院的解釋對證據的可采性和司法證明確立了系統的法律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其他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確立了壹些具體規則。

二。刑事訴訟法2018

三。司法鑒定管理決定

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將刑事訴訟法中的“鑒定結論”改為“專家意見”。

該規定將我國司法鑒定分為三類:壹是法醫鑒定,包括法醫病理學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學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二是物證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痕跡鑒定;三是視聽資料的鑒定,包括對記錄在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的鑒定,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的種類或相同性的鑒定。

四。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

從實體構成來看,非法證據可以包括兩類:壹是偵查人員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即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二是偵查人員非法取得的物證,即以“明顯違反法律,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方式取得的物證、書證。對於非法言詞證據,這壹規定確立了強制排除的後果;對於非法物證,這壹規定確立了自由裁量的排除後果,並給予辦案人員進行程序性糾正的機會。

在實施程序上,《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確立了程序審查優先的原則,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初步審查、正式審理、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問題,主要針對被告人當庭翻供。根據這壹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在開庭前或者庭審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壹審法院對被告的申請不予審查的,二審法院也可以審查相關證據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提到,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線索或者證據。經初步審查,法院“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有懷疑”的,可以正式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在這壹程序中,檢方對偵查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並可以通過三種方式承擔這壹舉證責任:壹是提供訊問筆錄;二是提供訊問過程的原始音像證據;三是要求法院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對非法證據排除的審查可以采取開庭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進行庭外調查核實證據。法院經審查,認為檢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調查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的,可以直接排除有關被告人的供述。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定

這壹規定屬於死刑案件的特別證據規則,但對其他刑事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作用。該規定從總則、證據的分類審查認定和證據的綜合審查運用三個方面對刑事證據的運用作出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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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

檢察機關主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壹是在偵查終結前,檢查偵查人員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應當由檢察人員在看守所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核實過程等方式進行;二是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進行調查核實;第三,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也可以調查核實調查的合法性。經過上述調查核實,檢察機關發現偵查人員有非法取證行為的,可以對相關證據予以排除並提出糾正意見,不得將相關證據作為逮捕、公訴的根據。

八。2020年最高法院釋法

最高法院2020年的解釋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要求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壹般情況下,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九。刑事證據法的起源與發展

在個別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方面,我國刑事證據法並沒有簡單地遵循自由心證原則,由法官根據經驗、理智和良心進行自由判斷,而是吸收了法定證據制度的壹些因素,限制了證據的證明力,為證明犯罪事實的標準確立了壹些明確具體的規則。

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是成文法,基本沒有判例法的空間。刑事證據法的法律淵源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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