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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是社會組織嗎?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根據司法部令《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制度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獨立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幹涉,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鄉鎮、街道司法所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雖然大部分法律服務所是按照事業單位編制的要求設立的,比如負責人由政府任命,比如沒有任何形式的法人登記,但是沒有編制的法律服務所占絕大多數。並且取得的執業證書上也赫然註明該機構為法人。2004年,各地成立了事業單位管理局。因為法律服務所沒有編制,所以取消了執業證書中的“事業單位法人”字樣。

2000年,為解決今後法律服務所的社會地位問題,司法部要求地方法律服務所進行改制。壹些地方出臺了設立法律服務所的地方性法規,將法律服務所歸類為行政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允許其在各自領域內進行法人登記。然而,迄今為止,大多數地區的法律服務辦公室尚未重組。

目前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地位是:事業單位,沒有事業單位待遇,甚至沒有人出錢統籌。這是壹個全國性的問題。

法律服務所作為律師界的老大哥,已經面臨著無路可退的境界。因為在律師隊伍不具備規模的情況下,我國法律服務的任務基本都是由法律服務所承擔的。《律師法》頒布後,為了培養律師,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最容易辦理的刑事案件,要交給律師事務所單獨經營。可惜律所沒有承擔這樣的責任。他們聚集在大城市,遠離貧困山區和鄉鎮,自稱是法律服務領域的老大。當他們沒有獲得當事人的信任時,他們經常咒罵,因為法律服務加強了他們的飯碗。甚至嘲諷法律服務所的律師是第二律師,這是非常錯誤的。我可以負責任的說,很多律師是由法律服務工作者帶到法律服務之旅的。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不僅是第二律師,也是律師的老師和大哥。他們不僅平均年齡比律師大,而且法律服務資格上壹次驗證是在2000年,距今已有10年的歷史,執業可以說屬於資深人士。

法律服務存在的問題,幾乎都是律所存在的,法律服務不存在。律所也有,比如敲詐、詐騙被告家屬,幾乎都是律所的律師幹的。

目前,我國法律服務隊伍有20多萬人,但並不算多。其次,他們太少了。中國需要壹支10萬人的法律服務隊伍來滿足未來社會矛盾的潤滑。只有這樣,中國的行政隊伍才能有編制,才能對社會管理造成更少的危害。

我曾經建議,把現在的五級半政府改成三級政府,把現在的公務員減少四分之三。其中,冗員只能聚集在法律服務隊伍中,同時承擔當初不該由納稅人承擔的社會法律服務工作。比如工商領域的打假情報,比如物價部門的定價職能,大部分部門的資質審查職能,認證職能幾乎都屬於法律服務的壹些職能。

目前,法律服務的重組是壹個社會問題。因為司法部長從來沒有進過常委,甚至政治局也很少,其部門規章受到了嚴重的歧視。但是,未來的趨勢是,司法部長將進入常委。公檢法主導的模式可能會形成,因為公檢法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地方上的霸主,必須受到司法部的約束。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制度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獨立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幹涉,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鄉鎮、街道司法所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從性質上來說,它不是事業單位,只是參照事業單位運作,而且是自營,盈利,不是事業單位。本質上相當於律師事務所,只是裏面的工作人員沒有律師資格,屬於中介機構性質。

如果還是屬於財政撥款性質的,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如果經濟上完全自負盈虧,那就和律所壹樣了。

它不是公益性單位,而是改革後政府法律工作人員離開政府開展法律服務的原場所和律師事務所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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