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皿、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折舊額壹般按照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率和分類年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為固定資產原值的3%-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平均年限法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年折舊率=(1-預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2)工作量法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
根據裏程計算折舊:
單位裏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殘值率)/總裏程
根據工作時間計算折舊:
每工時折舊=原值(1-預計殘值)/總工時
根據臺班計算折舊:
每班折舊=原值(1-預計殘值率)/總裏程
(3)雙倍余額遞減法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屆滿前兩年內平均攤銷。
(四)采用年限總和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方法: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壹條固定資產折舊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開始。停止撤退。
擴展數據:
固定資產折舊應註意的問題
1.註意折舊的範圍。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A.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B.按規定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的土地;
C.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資產。
2.未使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工也要折舊。
3.註意固定資產的計提,也就是說要考慮固定資產減值的計提。
4.註意折舊期間年折舊額的確定。
固定資產的折舊率與折舊年限有關,所以首先要確定折舊年限。
會計沒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原則上不能說固定資產按照幾年折舊就是錯的。
但如果會計上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不壹致,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調整相對麻煩,最好按照稅法規定計提。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火車、輪船以外的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
剩余率壹般為5%。(內資企業5%,外資企業10%)殘值率即固定資產殘值率。殘值是固定資產報廢時的價值。
例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0000元,殘值率為5%,那麽固定資產報廢時的殘值為500元。
如果折舊是按照直線法計提的
公式:
折舊率=(買價-殘值)/(買價*折舊年限)或
折舊率=(1-殘值率)/折舊年限=折舊費/固定資本價值原值。
殘值率=殘值/進價
年折舊額=進價X(1-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額=進價X(1-殘值率)/折舊年限/12。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固定資產折舊